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九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九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八號,中華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二八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持有毒品時因有另案經通緝,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臺北市○○街三三九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辦公室,接續在警察所調得或製作之警詢筆錄、口卡、前科調查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筆錄、逮捕通知家屬書(以上文件均一式三份)、尿液委驗單、扣押物品照片、駕照影本、指紋卡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綠保管字第二六八八號證物袋、九十一年度青保管字第四七三號證物袋及採尿瓶二瓶上偽造「甲○○」之署押及指印(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五、六、八、十至十八號所示),並在同意夜間訊問書、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以上文件均一式三份)偽簽或偽蓋「甲○○」署押及指印,交付予承辦警員用以表示收受文件或同意前開偵辦方法,足以生損害於甲○○及警察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嗣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將前開指紋卡片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未到庭,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證人甲○○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為警查獲時之警詢筆錄(見偵查卷第二六頁反面)、口卡(見偵查卷第三十頁)、同意夜間訊問書(見偵查卷第三一頁)、權利告知書(見偵查卷第三二頁)、前科調查表(見偵查卷第三三頁)、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偵查卷第三四頁)、逮捕通知書(見偵查卷第三五頁)、逮捕通知家屬書(見偵查卷第三六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查卷第三七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查卷第三八頁)、扣押筆錄(見偵查卷第三九頁)、指紋卡片(見偵查卷第十一頁)、臺北市政府文山第二分局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所發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九二六一二○○四○○號函附資料(見原審卷第二三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所發北市警保大行字第○九二六○七五三一○○號函附資料(見原審卷第四十頁)在卷可資佐證,而扣案之採尿瓶二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綠保管字第二六八八號、九十一年度青保管字第四七三號證物袋,分別有如附表編號十六至十八號所示之署押及指印,亦經原審審理時當庭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被告犯罪之證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書、前科調查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逮捕通知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筆錄、尿液委驗單部分提起公訴,至於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犯行,則未起訴,惟因此部分事實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原審當庭告知被告,本院自得合一審理,併此敘明。被告在同一警方偵辦程序中接續在如附表所示文件偽造「甲○○」署押、指印或偽以甲○○名義出具私文書之行為,時間均緊接,行為無從分割,屬接續犯。又被告在同意夜間訊問書、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上偽造「甲○○」署押、指印及偽造前開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有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之情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援引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七條,審酌被告於偵查、原審審理中均坦白承認犯罪,犯後態度尚佳,被告為躲避為警通緝而犯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犯罪之手段及對於被害人甲○○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正確性所生之危害等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如附表所示之「甲○○」署押及指印,均屬偽造之署押,應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四、被告未提出上訴理由,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誠南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在位置 │備註 │ ├──┼───────────┼───────────────┼─────┤ │一 │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晚上│①第一份正本見本案偵查卷宗第二│檢察官起訴│ │ │十一時警詢筆錄(一式三│ 五頁(指印七枚) │書漏載②、│ │ │份),偽造之「甲○○」│②第二份正本見本院卷內第二六頁│③部分 │ │ │署押共三枚、指印共二一│ 、第二七頁(署押三枚、指印七│ │ │ │枚 │ 枚) │ │ │ │ │③第三份正本見本院卷內第四一頁│ │ │ │ │、第四二頁(指印七枚) │ │ ├──┼───────────┼───────────────┼─────┤ │二 │口卡(一式三份),偽造│①第一份正本見本案偵查卷宗第三│檢察官起訴│ │ │之「甲○○」署押共三枚│ ○頁(署押一枚、指印一枚) │書漏載②、│ │ │、指印共三枚 │②第二份正本見本院卷內第二九頁│③ │ │ │ │ (署押一枚、指印一枚) │ │ │ │ │③第三份正本見本院卷內第四三頁│ │ │ │ │ (署押一枚、指印一枚) │ │ ├──┼───────────┼───────────────┼─────┤ │三 │同意夜間訊問書(一式三│①第一份正本見本案偵查卷宗第三│檢察官起訴│ │ │份)偽造之「甲○○」署│ 一頁(指印一枚) │書漏載①、│ │ │押一枚、指印共三枚 │②第二份正本見本院卷內第三○頁│②、③ │ │ │ │ (署押一枚、指印一枚) │ │ │ │ │③第三份影本見本院卷第四五頁(│ │ │ │ │ 指印一枚) │ │ ├──┼───────────┼───────────────┼─────┤ │四 │權利告知書(一式三份)│①第一份正本見本案偵查卷宗第三│檢察官起訴│ │ │,偽造之「甲○○」署押│ 二頁(指印一枚) │書漏載②、│ │ │一枚、指印共三枚 │②第二份正本見本院卷內第三一頁│③ │ │ │ │ (署押一枚、指印一枚) │ │ │ │ │③第三份影本見本院卷內第四六頁│ │ │ │ │ (指印一枚) │ │ ├──┼───────────┼───────────────┼─────┤ │五 │前科調查表(一式三份)│①第一份正本見本案偵查卷宗第三│檢察官起訴│ │ │,偽造之「甲○○」署押│ 三頁(指印一枚) │書漏載②、│ │ │一枚、指印共三枚 │②第二份正本見本院卷內第三六頁│③ │ │ │ │ (署押一枚、指印一枚) │ │ │ │ │③第三份影本見本院卷內第四七頁│ │ │ │ │ (指印一枚) │ │ ├──┼───────────┼───────────────┼─────┤ │六 │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一│①第一份正本見本案偵查卷宗第三│檢察官起訴│ │ │式三份),偽造之「柯介│ 四頁(指印一枚) │書漏載②、│ │ │仁」署押一枚、指印共三│②第二份正本見本院卷內第三七頁│③ │ │ │枚 │ (署押一枚、指印一枚) │ │ │ │ │③第三份影本見本院卷內第四八頁│ │ │ │ │ (指印一枚) │ │ ├──┼───────────┼───────────────┼─────┤ │七 │逮捕通知書(一式三份)│①第一份正本見本案偵查卷宗第三│檢察官起訴│ │ │,偽造之「甲○○」署押│ 五頁(指印一枚) │書漏載②、│ │ │一枚、指印共三枚 │②第二份正本見本院卷內第三二頁│③ │ │ │ │ (署押一枚、指印一枚) │ │ │ │ │③第三份正本見本院卷內第四四頁│ │ │ │ │ (指印一枚) │ │ ├──┼───────────┼───────────────┼─────┤ │八 │逮捕通知家屬書(一式三│①第一份正本見本案偵查卷宗第三│檢察官起訴│ │ │份),偽造之「甲○○」│ 六頁(指印一枚) │書漏載①、│ │ │署押一枚、指印共三枚 │②第二份正本見本院卷內第三三頁│②、③ │ │ │ │ (署押一枚、指印一枚) │ │ │ │ │③第三份影本見本院卷內第四九頁│ │ │ │ │ (指印一枚) │ │ ├──┼───────────┼───────────────┼─────┤ │九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一式│①第一份正本見本案偵查卷宗第三│檢察官起訴│ │ │三份),偽造之「甲○○│ 七頁(指印一枚) │書漏載②、│ │ │」署押一枚,指印共三枚│②第二份正本見本院卷內第三四頁│③ │ │ │ │ (署押一枚、指印一枚) │ │ │ │ │③第三份影本見本院卷內第五○頁│ │ │ │ │ (指印一枚) │ │ ├──┼───────────┼───────────────┼─────┤ │十 │扣押物品目錄表(一式三│①第一份正本見本案偵查卷宗第三│檢察官起訴│ │ │份),偽造之「甲○○」│ 八頁(指印三枚) │書漏載②、│ │ │署押三枚、指印共九枚 │②第二份正本見本院卷內第三五頁│③ │ │ │ │ (署押三枚、指印三沒) │ │ │ │ │③第三份影本見本院卷內第五一頁│ │ │ │ │ (指印三枚) │ │ ├──┼───────────┼───────────────┼─────┤ │十一│扣押筆錄(一式三份),│①第一份正本見本案偵查卷宗第三│檢察官起訴│ │ │偽造之「甲○○」署押二│ 九頁(指印二枚) │書漏載②、│ │ │枚、指印共六枚 │②第二份正本見本院卷內第二八頁│③ │ │ │ │ (署押二枚、指印二枚) │ │ │ │ │③第三份影本見本院卷內第五二頁│ │ │ │ │ (指印二枚) │ │ ├──┼───────────┼───────────────┼─────┤ │十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彩色影本見本院卷內第二五頁 │ │ │ │二分局煙毒、麻藥案件尿│ │ │ │ │液委驗單,偽造之「柯介│ │ │ │ │仁」指印四枚 │ │ │ ├──┼───────────┼───────────────┼─────┤ │十三│扣押物品照片,偽造之「│正本見本院卷第三八頁 │檢察官起訴│ │ │甲○○」指印五枚 │ │書漏載 │ ├──┼───────────┼───────────────┼─────┤ │十四│駕照影本,偽造之「柯介│正本見本院卷內第三九頁 │檢察官起訴│ │ │仁」署押一枚、指印五枚│ │書漏載 │ ├──┼───────────┼───────────────┼─────┤ │十五│指紋卡片,偽造之「柯介│影本見本案偵查卷宗第一一頁 │檢察官起訴│ │ │仁」指印二十枚 │ │書漏載 │ ├──┼───────────┴───────────────┼─────┤ │十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綠保管第二六八三號內採尿│檢察官起訴│ │ │瓶二罐上,偽造「甲○○」指印共十九枚 │書漏載 │ ├──┼───────────────────────────┼─────┤ │十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綠保管字第二六八八號證│檢察官起訴│ │ │物袋外,偽造「甲○○」署押一枚、指印一枚 │書漏載 │ ├──┼───────────────────────────┼─────┤ │十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青保管字第四七三號證物│檢察官起訴│ │ │袋外,偽造「甲○○」署押一枚、指印一枚 │書漏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