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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7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陳正雄許錦印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3788號

上訴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6月2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1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6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2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蔡 光 治

書記官 陳 韋 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78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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