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6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46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之母 乙○○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687號,中華民國96年3 月2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46 條之恐嚇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為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6款所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上訴人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上開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