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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687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吳昭瑩王梅英李釱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46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之母 乙○○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687號,中華民國96年3 月2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46 條之恐嚇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為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6款所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上訴人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上開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李釱任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68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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