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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志洋林秀鳳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周裕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1月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2月6日執行羈押,嗣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1月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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