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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貽男孫惠琳鄭水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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