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趙元昊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瑞榮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郭緯中律師
周裕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1月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2月6日執行羈押,嗣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1月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