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0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辛○○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5
6號,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351、406、407、408、409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宣示判決筆錄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一、按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以被告於審判外與檢察官達成協商合意,且被告於法院認罪,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而核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情形,爰於協商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因此,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即不得上訴,被告上訴未陳明本件有上開法條但書之情形,且經查亦無之,因此,依法不得上訴,被告上訴於法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7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 辛○○ 男 37 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正義路41巷2之2號居台北縣中和市○○路158巷5弄9號4樓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756號詐欺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351、406、407、408、409號),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傅水祥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辛○○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辛○○前曾於民國93年間因偽造文書、重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4年4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將自己所有之金融卡帳戶交與他人,可能遭不法詐欺集團非法使用,並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等不法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於民國95年2月初某日,在台北市○○○路○段,將其親自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興雅分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台新商業銀行城東分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莊敬分行(下稱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中華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下稱中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下稱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日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下稱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以新台幣(下同)18000元之代價交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吳姓成年男子使用,幫助該男子所屬犯罪集團利用該帳戶詐騙他人財物。嗣該集團成員分別於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民國95年2月間,以佯稱網路拍賣交易之方式,詐騙戊○○、寅○○、子○○、丑○○、乙○○、丁○○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款項至辛○○上開金融帳戶,嗣戊○○等人因會款後未收到所買之商品始悉受騙,經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 │ 匯款 │匯入帳戶 │詐騙方式 │ │ │ │ │ 金額 │ │ │ ├──┼───┼──────┼───┼───────┼─────────┤ │一 │戊○○│95年2月13 日│7000元│富邦銀行帳戶 │宋永興 (業經臺中地│ │ │ │15時16分 │ │000000000000 │方法院以95年中簡字│ │ │ │ │ │ │第3666號判決處有期│ │ │ │ │ │ │徒刑5月確定)95 年2│ │ │ │ │ │ │月13日13時許在線上│ │ │ │ │ │ │遊戲「天堂1」佯稱 │ │ │ │ │ │ │販售遊戲「天幣」,│ │ │ │ │ │ │致戊○○因而陷於錯│ │ │ │ │ │ │誤匯款7000元至許倫│ │ │ │ │ │ │凱之富邦銀行帳戶。│ ├──┼───┼──────┼───┼───────┼─────────┤ │二 │子○○│95年2月10日 │9450元│台新銀行帳戶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 │00000000000000│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在雅虎奇摩拍 │ │ │ │ │ │ │賣網站刊登販賣全新│ │ │ │ │ │ │BenQ手機之頁面,致│ │ │ │ │ │ │子○○得標後陷於錯│ │ │ │ │ │ │誤匯款9450元至許倫│ │ │ │ │ │ │凱之台新銀行帳戶。│ ├──┼───┼──────┼───┼───────┼─────────┤ │三 │丑○○│95年2月11日 │5400元│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10時47分 │ │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SONY 數位相機之頁 │ │ │ │ │ │ │面,致丑○○得標後│ │ │ │ │ │ │陷於錯誤匯款9450元│ │ │ │ │ │ │至辛○○之台新銀行│ │ │ │ │ │ │帳戶。 │ ├──┼───┼──────┼───┼───────┼─────────┤ │四 │寅○○│95年2月10日 │1萬 │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18時24分 │1000元│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SONY手機及CASIO數 │ │ │ │ │ │ │位相機之頁面,致賴│ │ │ │ │ │ │政偉得標後陷於錯誤│ │ │ │ │ │ │匯款11000元至許倫 │ │ │ │ │ │ │凱之台新銀行帳戶。│ ├──┼───┼──────┼───┼───────┼─────────┤ │五 │壬○○│95年2月11日 │1萬 │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11時7分 │6600元│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曾瑞│ │ │ │ │ │ │騰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16000元至辛○○ │ │ │ │ │ │ │之台新銀行帳戶。 │ ├──┼───┼──────┼───┼───────┼─────────┤ │六 │庚○○│95年2月10日 │1萬 │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9時48分 │6120元│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張嚴│ │ │ │ │ │ │貴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16120元至辛○○ │ │ │ │ │ │ │之台新銀行帳戶。 │ ├──┼───┼──────┼───┼───────┼─────────┤ │七 │丙○○│95年2月10日 │7300元│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 │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李恩│ │ │ │ │ │ │頡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7300元至辛○○之│ │ │ │ │ │ │台新銀行帳戶。 │ ├──┼───┼──────┼───┼───────┼─────────┤ │八 │癸○○│95年2月10日 │6500元│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 │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廖偉│ │ │ │ │ │ │丞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6500元至辛○○之│ │ │ │ │ │ │台新銀行帳戶。 │ ├──┼───┼──────┼───┼───────┼─────────┤ │九 │甲○○│95年2月10日 │7100元│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 │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王悉│ │ │ │ │ │ │民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7100元至辛○○之│ │ │ │ │ │ │台新銀行帳戶。 │ ├──┼───┼──────┼───┼───────┼─────────┤ │十 │己○○│95年2月10日 │2860元│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 │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張廣│ │ │ │ │ │ │祥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2860元至辛○○之│ │ │ │ │ │ │台新銀行帳戶。 │ ├──┼───┼──────┼───┼───────┼─────────┤ │十一│乙○○│95年2月13日 │1萬 │日盛銀行帳戶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5000元│00000000000000│團成員,於95年2月 │ │ │ │ │ │ │13日在雅虎奇摩拍賣│ │ │ │ │ │ │網站刊登販賣夏普手│ │ │ │ │ │ │機之訊息,致乙○○│ │ │ │ │ │ │得標後陷於錯誤匯款│ │ │ │ │ │ │15000元至辛○○之 │ │ │ │ │ │ │日盛銀行帳戶。 │ │ │ │ │ │ │ │ ├──┼───┼──────┼───┼───────┼─────────┤ │十二│丁○○│95年2月13日 │1萬 │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9時56分 │4100元│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Z000000000000」 │ │ │ │ │ │ │,於95年2月13日在 │ │ │ │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 │ │ │ │ │ │登販賣數位相機之訊│ │ │ │ │ │ │息,致丁○○得標後│ │ │ │ │ │ │陷於錯誤匯款14100 │ │ │ │ │ │ │元至辛○○之日盛銀│ │ │ │ │ │ │行帳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