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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361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志洋蔡聰明林秀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361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15號,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928、22929、23259、238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894號例意旨參照)又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6條均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

三、原判決略以:查本件被告甲○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係在新竹市○○區○○路6段761巷16弄25號,犯罪地亦在該處,且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被告與居住在臺北市之同案被告翁光諄之間為各別之犯罪,並無共犯或其他相牽連案件之關係,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之。

四、上訴意旨略以:

㈠、原審認定犯罪地在被告之住、居所之理由,亦未見原審就犯罪地為何加以調查,是原審僅以被告之住、居所地在新竹市,即認定本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並無管轄權,自屬判決不備理由。

㈡、被告甲○係提供虛擬硬碟給涂嘉誠使用,並自「E酷網」下載盜版音樂檔案之人,其與被告涂嘉誠有共犯關係,依相牽連案件關係,自應一併由台北地院管轄。再者甲○所提之虛擬硬碟由和信公司所提供,而和信公司之虛擬硬碟即設於台北市松山區,亦見前開法院有管轄權。

㈢、本案係網路犯罪,依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判決之見解,犯罪地之認定應斟酌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等其他具體事件。原判決未查遽以判決管轄錯誤,於法有違,為此請求撤銷原判決。

五、本院查:有關網路犯罪管轄權之問題,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蓋網際網路不同於人類過去發展之各種網路系統(包括道路、語言、有線、無線傳播),藉由電腦超越國界快速聯繫之網路系統,一面壓縮相隔各處之人或機關之聯絡距離,一面擴大人類生存領域,產生新穎之虛擬空間。是故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問題,即生爭議。在學說上有採廣義說、狹義說、折衷說及專設網路管轄法院等四說,若採廣義說,則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如此幾乎在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若採狹義之管轄說,強調行為人之住居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置等傳統管轄,又似過於僵化。又我國尚未有採專設網路管轄法院,即便採之,實益不大,亦緩不濟急,故今各國網路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解,亦即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

六、被告甲○之住、居地固均在新竹市,惟查: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自93年10月左右免費加入「E酷網」之一般會員,在94年7月繳了500元會費,且提供網路硬碟空間100MB給「E酷網」使用,即開始下載「E酷網」內之音樂與影片等語。而「E酷網」係乙○○所設,並自94年1、2月開始收費等情,亦據乙○○於偵查中供明,二人即有共犯之結構關係。再依起訴事實所載,甲○與乙○○、翁光諄亦有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見起訴書第4頁第11行至28 行)。公訴人於原審96年1月12日行準備程序時陳稱,應該是各別犯案云云,尚有不合。而同案被告翁光諄之住所在台北市○○路○段400巷6弄11號3樓,則揆諸前開之規定,三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則原法院即臺北地院尚非無管轄權。本件原審未加詳究,遽為管轄錯誤,並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之諭知,尚嫌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詳研後,另為適法之裁判,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後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秀鳳

書記官 耿鳳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361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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