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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7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昭瑩李正紀李釱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0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辛○○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5

6號,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351、406、407、408、409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宣示判決筆錄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一、按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以被告於審判外與檢察官達成協商合意,且被告於法院認罪,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而核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情形,爰於協商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因此,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即不得上訴,被告上訴未陳明本件有上開法條但書之情形,且經查亦無之,因此,依法不得上訴,被告上訴於法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7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 辛○○ 男 37 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正義路41巷2之2號居台北縣中和市○○路158巷5弄9號4樓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756號詐欺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351、406、407、408、409號),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傅水祥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辛○○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辛○○前曾於民國93年間因偽造文書、重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4年4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將自己所有之金融卡帳戶交與他人,可能遭不法詐欺集團非法使用,並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等不法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於民國95年2月初某日,在台北市○○○路○段,將其親自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興雅分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台新商業銀行城東分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莊敬分行(下稱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中華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下稱中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下稱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日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下稱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以新台幣(下同)18000元之代價交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吳姓成年男子使用,幫助該男子所屬犯罪集團利用該帳戶詐騙他人財物。嗣該集團成員分別於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民國95年2月間,以佯稱網路拍賣交易之方式,詐騙戊○○、寅○○、子○○、丑○○、乙○○、丁○○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款項至辛○○上開金融帳戶,嗣戊○○等人因會款後未收到所買之商品始悉受騙,經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李釱任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袁以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袁以明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袁以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    │ 匯款 │匯入帳戶      │詐騙方式          │
 │    │      │            │ 金額 │              │                  │
 ├──┼───┼──────┼───┼───────┼─────────┤
 │一  │戊○○│95年2月13 日│7000元│富邦銀行帳戶  │宋永興 (業經臺中地│
 │    │      │15時16分    │      │000000000000  │方法院以95年中簡字│
 │    │      │            │      │              │第3666號判決處有期│
 │    │      │            │      │              │徒刑5月確定)95 年2│
 │    │      │            │      │              │月13日13時許在線上│
 │    │      │            │      │              │遊戲「天堂1」佯稱 │
 │    │      │            │      │              │販售遊戲「天幣」,│
 │    │      │            │      │              │致戊○○因而陷於錯│
 │    │      │            │      │              │誤匯款7000元至許倫│
 │    │      │            │      │              │凱之富邦銀行帳戶。│
 ├──┼───┼──────┼───┼───────┼─────────┤
 │二  │子○○│95年2月10日 │9450元│台新銀行帳戶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      │00000000000000│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在雅虎奇摩拍 │
 │    │      │            │      │              │賣網站刊登販賣全新│
 │    │      │            │      │              │BenQ手機之頁面,致│
 │    │      │            │      │              │子○○得標後陷於錯│
 │    │      │            │      │              │誤匯款9450元至許倫│
 │    │      │            │      │              │凱之台新銀行帳戶。│
 ├──┼───┼──────┼───┼───────┼─────────┤
 │三  │丑○○│95年2月11日 │5400元│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10時47分    │      │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SONY 數位相機之頁 │
 │    │      │            │      │              │面,致丑○○得標後│
 │    │      │            │      │              │陷於錯誤匯款9450元│
 │    │      │            │      │              │至辛○○之台新銀行│
 │    │      │            │      │              │帳戶。            │
 ├──┼───┼──────┼───┼───────┼─────────┤
 │四  │寅○○│95年2月10日 │1萬   │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18時24分    │1000元│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SONY手機及CASIO數 │
 │    │      │            │      │              │位相機之頁面,致賴│
 │    │      │            │      │              │政偉得標後陷於錯誤│
 │    │      │            │      │              │匯款11000元至許倫 │
 │    │      │            │      │              │凱之台新銀行帳戶。│
 ├──┼───┼──────┼───┼───────┼─────────┤
 │五  │壬○○│95年2月11日 │1萬   │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11時7分     │6600元│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曾瑞│
 │    │      │            │      │              │騰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16000元至辛○○ │
 │    │      │            │      │              │之台新銀行帳戶。  │
 ├──┼───┼──────┼───┼───────┼─────────┤
 │六  │庚○○│95年2月10日 │1萬   │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9時48分     │6120元│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張嚴│
 │    │      │            │      │              │貴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16120元至辛○○ │
 │    │      │            │      │              │之台新銀行帳戶。  │
 ├──┼───┼──────┼───┼───────┼─────────┤
 │七  │丙○○│95年2月10日 │7300元│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      │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李恩│
 │    │      │            │      │              │頡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7300元至辛○○之│
 │    │      │            │      │              │台新銀行帳戶。    │
 ├──┼───┼──────┼───┼───────┼─────────┤
 │八  │癸○○│95年2月10日 │6500元│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      │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廖偉│
 │    │      │            │      │              │丞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6500元至辛○○之│
 │    │      │            │      │              │台新銀行帳戶。    │
 ├──┼───┼──────┼───┼───────┼─────────┤
 │九  │甲○○│95年2月10日 │7100元│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      │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王悉│
 │    │      │            │      │              │民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7100元至辛○○之│
 │    │      │            │      │              │台新銀行帳戶。    │
 ├──┼───┼──────┼───┼───────┼─────────┤
 │十  │己○○│95年2月10日 │2860元│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      │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e0000000」於95年│
 │    │      │            │      │              │2月10日在雅虎奇摩 │
 │    │      │            │      │              │拍賣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手機之頁面,致張廣│
 │    │      │            │      │              │祥得標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2860元至辛○○之│
 │    │      │            │      │              │台新銀行帳戶。    │
 ├──┼───┼──────┼───┼───────┼─────────┤
 │十一│乙○○│95年2月13日 │1萬   │日盛銀行帳戶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            │5000元│00000000000000│團成員,於95年2月 │
 │    │      │            │      │              │13日在雅虎奇摩拍賣│
 │    │      │            │      │              │網站刊登販賣夏普手│
 │    │      │            │      │              │機之訊息,致乙○○│
 │    │      │            │      │              │得標後陷於錯誤匯款│
 │    │      │            │      │              │15000元至辛○○之 │
 │    │      │            │      │              │日盛銀行帳戶。    │
 │    │      │            │      │              │                  │
 ├──┼───┼──────┼───┼───────┼─────────┤
 │十二│丁○○│95年2月13日 │1萬   │同上          │吳姓男子所屬犯罪集│
 │    │      │9時56分     │4100元│              │團成員,以賣方代號│
 │    │      │            │      │              │「Z000000000000」 │
 │    │      │            │      │              │,於95年2月13日在 │
 │    │      │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
 │    │      │            │      │              │登販賣數位相機之訊│
 │    │      │            │      │              │息,致丁○○得標後│
 │    │      │            │      │              │陷於錯誤匯款14100 │
 │    │      │            │      │              │元至辛○○之日盛銀│
 │    │      │            │      │              │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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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79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