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4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4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0二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竊盜罪,經原審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判處「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被告於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收受原審判決正本,因不服原審判決,於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提起上訴,核未附具任何理由。旋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以書函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書函後十四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書函已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送達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並由其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上訴人仍未補正,依諸上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