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4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44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9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17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本件雖經被告甲○○於96年10月3日提出上訴理由,惟其理由為:原判決公正不二,法外施恩,惟上訴人有心參與省立基隆醫院之戒毒方案,請鈞院予上訴人機會等語,並未附具體理由。經本院於96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6年10月2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嗣雖於96年11月5日補提出「上訴理由狀」,惟其書狀僅謂:上訴人多方打聽並參與毒品案件判決旁聽,得知有戒毒方案,可經由基隆省立醫院看診,並配合美沙冬治療,得以緩刑或易科罰金云云,並未具體記載原判決如何不當或違法之理由,或足以影響原判決之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謂之「具體理由」,顯有未合。是上訴人雖形式上已補提「上訴理由狀」,但實質上仍未依法記載上訴之「具體理由」,其結果與「未補正」無異。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