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7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594號,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1580、15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號第1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民國96年6月15日修正,同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2項並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此屬法律上應具備之程式。又同法第362條、第367條前段分別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僅空言否認犯罪,或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即難認已敘述具體理由,所為上訴,自屬不符法律上應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僅空言否認部分犯行,亦即被告自偵查中起至原審審理止,始終坦承持起子敲破被害人之車窗玻璃後進入車內竊取財物之事實無訛,惟於上訴狀中坦承打破被害人之車窗玻璃進入行竊,但不承認持用起子打破車窗,陳稱係撿拾路邊石塊打破被害人車窗云云,顯係否認加重要件之部分犯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