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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7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洪光燦李麗玲林恆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37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7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部分,核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對本院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74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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