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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上訴字第311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連財吳啟民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準強盜等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準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1年上訴字第3110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8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竊盜罪經本院92年上易字第1307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確定。因妨害兵役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因偽造文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2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上列各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68號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褲奪公權1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2年4月1日送監執行,茲甲○○於97年12月24日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上訴字第3110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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