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2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284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5 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及過失傷害案件,經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交易字第42號就上開二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97年7月28日確定。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即96年11月14日,因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2月29日以97年度士交簡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7年3月24日確定;以上各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被告前揭案件判決所宣示之刑經併合處罰後,其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諭知。核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之編號一所受有期徒刑四月,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編號二、三案件,因未就偽造文書判刑,與編號一案件之內容亦有不同,以致抗告人未能提起上訴,為此提起抗告云云。本院經查,抗告人所犯附表三罪,編號一係97年2月29日判決,同年3月24日確定乙節,有前科表在卷可稽,則附表編號二、三之案件,犯罪時間97年1 月25日,既在該確定日之前,顯符合三罪應定執行要件,原審裁定在四月、五月合計之九月以下五月以上,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自無不合。至編號一案件,如已執行完畢,僅係得扣除問題,無礙應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抗告人指稱該罪已執行完畢云云,自難採取。又編號二、三案件,亦已確定,有前科表可稽,至抗告人何以未提起上訴,與本案應審酌該三案之情形無關,抗告人以其受判決書記載影響而未上訴云云,亦嫌無憑。從而,抗告人以上情指摘原裁定不當,核非可採,其抗告並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非駕駛業務過失傷│ │ │ │通危險罪 │害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9月間 │97.01.25 │97.01.25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6年偵 │基隆地檢97年偵字│基隆地檢97年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439號 │第497號 │第497號 │ │ │ │ │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97年士交簡字第 │97年交易字第42號│97年交易字第42號│ │ │ │111號 │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97.02.29 │97.06.30 │97.06.30 │ │ │ │ │ │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97年士交簡字第 │97年交易字第42號│97年交易字第42號│ │ │ │111號 │ │ │ │判 決├────┼────────┼────────┼────────┤ │ │判 決│ │ │ │ │ │ │97.03.24 │97.07.28 │97.07.28 │ │ │確定日期│ │ │ │ ├───┴────┼────────┼────────┼────────┤ │ │士林地檢97年執 │基隆地檢97年執 │基隆地檢97年執 │ │備 註│字第2333號 │字第2569號 │字第2569號 │ │ │(97.9.5易科執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