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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2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志洋梁耀鑌蔡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28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5 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及過失傷害案件,經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交易字第42號就上開二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97年7月28日確定。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即96年11月14日,因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2月29日以97年度士交簡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7年3月24日確定;以上各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被告前揭案件判決所宣示之刑經併合處罰後,其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諭知。核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之編號一所受有期徒刑四月,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編號二、三案件,因未就偽造文書判刑,與編號一案件之內容亦有不同,以致抗告人未能提起上訴,為此提起抗告云云。本院經查,抗告人所犯附表三罪,編號一係97年2月29日判決,同年3月24日確定乙節,有前科表在卷可稽,則附表編號二、三之案件,犯罪時間97年1 月25日,既在該確定日之前,顯符合三罪應定執行要件,原審裁定在四月、五月合計之九月以下五月以上,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自無不合。至編號一案件,如已執行完畢,僅係得扣除問題,無礙應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抗告人指稱該罪已執行完畢云云,自難採取。又編號二、三案件,亦已確定,有前科表可稽,至抗告人何以未提起上訴,與本案應審酌該三案之情形無關,抗告人以其受判決書記載影響而未上訴云云,亦嫌無憑。從而,抗告人以上情指摘原裁定不當,核非可採,其抗告並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蔡聰明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非駕駛業務過失傷│
│                │                │通危險罪        │害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9月間       │97.01.25        │97.01.25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6年偵  │基隆地檢97年偵字│基隆地檢97年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439號     │第497號         │第497號         │
│                │                │                │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97年士交簡字第  │97年交易字第42號│97年交易字第42號│
│      │        │111號           │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97.02.29        │97.06.30        │97.06.30        │
│      │        │                │                │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97年士交簡字第  │97年交易字第42號│97年交易字第42號│
│      │        │111號           │                │                │
│判  決├────┼────────┼────────┼────────┤
│      │判    決│                │                │                │
│      │        │97.03.24        │97.07.28        │97.07.28        │
│      │確定日期│                │                │                │
├───┴────┼────────┼────────┼────────┤
│                │士林地檢97年執  │基隆地檢97年執  │基隆地檢97年執  │
│備            註│字第2333號      │字第2569號      │字第2569號      │
│                │(97.9.5易科執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28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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