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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8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曾德水陳恆寬趙文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7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付

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93年訴字第 36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犯竊盜罪,經苗栗地院94年苗簡字第6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犯強盜罪,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88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以上經苗栗地院以96年聲減字第813號減刑及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於民國94年6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21日以法矯字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1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13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趙文卿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88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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