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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博志劉興浪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9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05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057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057號」,誤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057號」,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58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