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執聲字第 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參看最高法院68年第 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 160號判決),如係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而駁回之程序判決,因未諭知罪刑,即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二罪,其中附表編號 1之詐欺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易字第3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本院97年上易字第2073號,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程式,程序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 2之偽造文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訴字第 9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本院97年上訴字第5628號,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程式,程序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仍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756號,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均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而非本院。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自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1.11 │96.11.12 │ ├────────┼─────────────┼─────────────┤ │偵查 (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7年偵字第1180號 │基隆地檢97年偵字第671號 │ │年度及案號 │ │ │ ├───┬────┼─────────────┼─────────────┤ │最後事│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實審 ├────┼─────────────┼─────────────┤ │ │案 號 │97年易字第323號 │97年上訴字第5628號 │ │ ├────┼─────────────┼─────────────┤ │ │判決日期│97.6.19 │97.12.22 │ ├───┼────┼─────────────┼─────────────┤ │確定判│法 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 │決 ├────┼─────────────┼─────────────┤ │ │案 號 │97年上易字第2073號 │98年台上字第1756號 │ │ ├────┼─────────────┼─────────────┤ │ │判決確定│97.8.27 │98.4.2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