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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吳鴻章曾淑華汪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7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台灣士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288號,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7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足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事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及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目的相契合。是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非適法。

二、經查原判決依被告自白、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8年4月27日出具之編號UL/2009/40518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書有關被告尿液檢驗結果、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公克、淨重0.2公克)、吸管1支、錫箔紙1張等物,認定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4月9日某時,在臺北縣汐止市○○路12巷2號4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錫箔紙上,用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認定為無繼續施用傾向,分別於89年9月6日、91年3月1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000號與91年度毒偵字第271號分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續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該院以93年度士簡字第998號、94年度士簡字第645號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於95年5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該院以95士簡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96年度易字第10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7年6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成立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復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猶再犯施用毒品之犯行,足見其戒斷毒癮之意志不堅,惟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尚未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等情,參考公訴檢察官之求刑意見,量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經核原審判決已將認定事實之依據及所憑理由,詳加記載論述,與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不相悖,適用法律亦無違誤,所為量刑亦屬允當。

三、被告提起上訴,指稱:被告現於監獄服刑中,被告因家中年邁老父剛過世,只留年邁之老母及年幼之兒需被告照顧奉養,懇請能從輕量刑,給予被告易科罰金之機會云云。此一上訴理由之敘述,純係針對原判決就刑之量定已詳予說明審酌之事項,再為爭執,應認其實質上並未就本件之原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原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為具體指摘。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2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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