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8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8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16號,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9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又原審法院對上訴書狀有無記載理由,為形式上之審查,認有欠缺,且未據上訴人自行補正者,固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然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依96年7月4日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修正理由之說明,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
二、原審依憑被告甲○○於審理中之自白、被害人張心緹、陳婉甄、林沛瀠、陳婕婷、林思嫻、余淑玲、陳柏翰、林慧雯、李郁珍、賴怡秀等警詢中之指證,證人林芝茜警詢中之證述、被害人張心緹所提於自動櫃員機轉帳至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單、張心緹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科分行帳戶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被害人陳婉甄所提於自動櫃員機轉帳至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單、被害人林沛瀠所提於自動櫃員機轉帳至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單、被害人陳婕婷所提於自動櫃員機轉帳至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單、被害人林思嫻所提於自動櫃員機轉帳至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單、被害人余淑玲所提於自動櫃員機轉帳至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單、被害人陳柏翰所提於自動櫃員機轉帳至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單、陳柏翰母親賴秀鳳於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被害人林慧雯所提於自動櫃員機轉帳至被告萬泰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單、被害人李郁珍所提於自動櫃員機轉帳至被告萬泰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單、被害人賴怡秀所提於自動櫃員機轉帳至被告萬泰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單、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96年8月13日華宜存字第0960199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蘭分行96年8月9日合金宜存字第0960004367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建檔登錄單、存摺存款綜合存款約定書、存摺/印鑑卡掛失(變更)申請單與96年7月21日至96年7月26日之交易明細、萬泰商業銀行城東分行96年10月9 日九六城東字第096007500294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定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88年2月1日,以87年度易字第367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88年2月3日,以88年度上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8年度聲字第124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已於92年6 月2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可預見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可能藉其帳戶遂行詐欺行為,竟仍基於幫助掩飾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於96年7月間某日時,以新台幣(下同)10,000元之代價,在宜蘭縣羅東鎮○○路,將其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之存摺及印章,出售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理由,撥打電話予張心緹、陳婉甄、林沛瀠、陳婕婷、林思嫻、余淑玲、陳柏翰、林慧雯、李郁珍、賴怡秀而實施詐騙,致使張心緹、陳婉甄、林沛瀠、陳婕婷、林思嫻、余淑玲、陳柏翰、林慧雯、李郁珍、賴怡秀均因而陷於錯誤,各依該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帳戶,旋即由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金融卡提領一空。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原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均已敘及被告所為構成累犯,僅應適用法條漏載之,應予更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論處上訴人即被告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核無違誤或不當。
三、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可預見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可能藉其帳戶遂行詐欺行為,竟仍基於幫助掩飾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將其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附表一編號2 所示帳戶之存摺及印章,出售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實則上訴人當初亦受該集團以詐術騙取帳戶,該集團謂需上訴人帳戶作為香港賭馬轉帳匯款之用,上訴人信以為真,又需款孔急,致有租借帳戶之事,並無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不法之用之預見,上訴人於原審亦曾陳明之,然原判決未加敘述解釋,採證認事用法及量刑違背證據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第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固陳述伊曾問購買帳戶者,要存摺做甚麼?他們說香港賽馬用,伊當時缺錢,又跟地下錢莊借錢,所以才賣帳戶,當時沒有想那麼多云云。惟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設存款帳戶暨請領存摺及提款卡,係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之經濟活動,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而金融帳戶為個人儲蓄、理財之基本工具,申請開設之,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得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被告為智慮健全之成年人,應無從諉為不知。依一般人之社會經驗,若遇他人不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請存款帳戶,反向他人蒐集金融帳戶使用,罕有不以違常之舉視之而心生警惕。提供帳戶者對於該等帳戶是否係供合法使用,豈有不起疑念之理。況以今日社會,利用人頭帳戶供作詐欺取財犯罪工具,迭有所聞,傳播媒體亦廣為報導,被告對之實無不知之理,自可預見向其購買帳戶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者可能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供作詐騙他人匯入款項之用,藉由將所得資金存入後再行領出之過程,以達到隱瞞資金流向及避免提款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目的,而被告又不詳究購買帳戶者之身分、聯絡處所及購用之真意為何,僅以「當時沒有想那麼多」一詞輕飾,即貿然將重要且專屬個人使用之三家銀行帳戶存摺、印章及提款卡等物品售予不詳人士使用,顯對他人利用其出售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行為,有所容任,是其確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為灼然。矧被告甲○○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已就檢察官起訴及併案事實坦承不諱,並同意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見原審卷第59頁),於原審審判程序中,對於原審提示檢察官起訴及併案事實,並告以要旨,被告亦表明無意見,並明確供述出售帳戶之經過情形,復於言詞辯論時,表示無辯解(見原審卷第71頁至第72頁),原審因認被告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並佐以其他事證,據以論處幫助詐欺罪刑,顯無不合。又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定有明文,原判決既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其判決本即毋庸記載得心證之理由,及不採納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之理由。是以原判決未詳述認定被告具有幫助掩飾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之理由,尚無違誤。上訴意旨就原判決認定被告幫助詐欺犯意部分,指摘其理由不備,容有誤會,殊不足以動搖或影響原判決之本旨及刑之量定。上訴意旨另指摘原審採證認事用法及量刑違背證據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然而無一語具體提及原判決究有何違法或不當,構成應予撤銷之理由。從而本件上訴自形式上觀察,顯然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衡以首開規定及說明,實與未提出具體理由無異,未合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之規定,其上訴不符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金融機構名稱 │帳 號│ │號│ │ │ ├─┼────────────┼────────┤ │1 │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 │000000000000號 │ ├─┼────────────┼────────┤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00號 │ ├─┼────────────┼────────┤ │3 │萬泰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000000000000號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受詐欺時│轉帳或匯│轉入帳戶│受 詐 欺 情 節│ │號│ │間 │款金額(│ │ │ │ │ │ │新台幣)│ │ │ ├─┼───┼────┼────┼────┼─────────┤ │1 │張心緹│96 年 7 │17,899 │如附表一│由詐欺集團某不詳姓│ │ │ │月 22 日│元 │編號 1所│名年籍自稱「羅主任│ │ │ │ │ │示帳戶 │」之成員撥打電話予│ │ │ │ │ │ │張心緹,佯稱張心緹│ │ │ │ │ │ │就其在奇摩拍賣網站│ │ │ │ │ │ │購買褲子一事匯款時│ │ │ │ │ │ │,因操作錯誤而設定│ │ │ │ │ │ │成約定轉帳,使張心│ │ │ │ │ │ │緹每月將會被扣款 │ │ │ │ │ │ │380 元,故要求張心│ │ │ │ │ │ │緹至自動櫃員機做取│ │ │ │ │ │ │消動作。 │ ├─┼───┼────┼────┼────┼─────────┤ │2 │陳婉甄│同上 │29,989 │如附表一│由詐欺集團某不詳姓│ │ │ │ │元 │編號 1所│名年籍自稱「劉主任│ │ │ │ │ │示帳戶 │」之成員撥打電話予│ │ │ │ │ │ │陳婉甄,佯稱陳婉甄│ │ │ │ │ │ │就其在奇摩拍賣網站│ │ │ │ │ │ │購買之物品匯款時,│ │ │ │ │ │ │因操作錯誤而設定成│ │ │ │ │ │ │約定轉帳,使陳婉甄│ │ │ │ │ │ │每月均會被扣款,故│ │ │ │ │ │ │要求陳婉甄至自動櫃│ │ │ │ │ │ │員機做取消動作。 │ ├─┼───┼────┼────┼────┼─────────┤ │3 │林沛瀠│同上 │17,217 │如附表一│由詐欺集團某不詳姓│ │ │ │ │元 │編號 1所│名年籍自稱「鄭智浩│ │ │ │ │ │示帳戶 │」之成員撥打電話予│ │ │ │ │ │ │林沛瀠,佯稱林沛瀠│ │ │ │ │ │ │之前於網路購物時,│ │ │ │ │ │ │因填寫錯誤,使林沛│ │ │ │ │ │ │瀠成為約定帳戶,每│ │ │ │ │ │ │月均會被扣款,而要│ │ │ │ │ │ │求林沛瀠更正。 │ ├─┼───┼────┼────┼────┼─────────┤ │4 │陳婕婷│同上 │2,711元 │如附表一│由詐欺集團某不詳姓│ │ │ │ │ │編號 1所│名年籍自稱「jamaic│ │ │ │ │ │示帳戶 │a_plaza 」之成員撥│ │ │ │ │ │ │打電話予陳婕婷,佯│ │ │ │ │ │ │稱陳婕婷就其在奇摩│ │ │ │ │ │ │拍賣網站購買之物品│ │ │ │ │ │ │匯款時,因操作時設│ │ │ │ │ │ │定成約定帳戶,使賣│ │ │ │ │ │ │家每月均會收到陳婕│ │ │ │ │ │ │婷之扣款,故要求陳│ │ │ │ │ │ │婕婷解除設定。 │ ├─┼───┼────┼────┼────┼─────────┤ │5 │林思嫻│同上 │6,133元 │如附表一│由詐欺集團某不詳姓│ │ │ │ │ │編號 1所│名年籍成員撥打電話│ │ │ │ │ │示帳戶 │予林思嫻,佯稱林思│ │ │ │ │ │ │嫻就其在雅虎拍賣網│ │ │ │ │ │ │站購買之衣褲匯款時│ │ │ │ │ │ │,因操作錯誤,使林│ │ │ │ │ │ │思嫻之帳戶每月均會│ │ │ │ │ │ │被扣款,而要求林思│ │ │ │ │ │ │嫻至自動櫃員機以英│ │ │ │ │ │ │文操作界面取消自動│ │ │ │ │ │ │扣款。 │ ├─┼───┼────┼────┼────┼─────────┤ │6 │余淑玲│同上 │18,068元│如附表一│由詐欺集團某不詳姓│ │ │ │ │29,989元│編號 2所│名年籍成員撥打電話│ │ │ │ │ │示帳戶 │予余淑玲,對余淑玲│ │ │ │ │ │ │佯稱要將其之前在奇│ │ │ │ │ │ │摩網站購買之商品退│ │ │ │ │ │ │費。 │ ├─┼───┼────┼────┼────┼─────────┤ │7 │陳柏翰│同上 │28,998 │如附表一│由詐欺集團某不詳姓│ │ │ │ │元 │編號 2所│名年籍自稱「 │ │ │ │ │ │示帳戶 │jamaica_plaza 」之│ │ │ │ │ │ │成員撥打電話予陳柏│ │ │ │ │ │ │翰,對陳柏翰佯稱其│ │ │ │ │ │ │之前在臺灣雅虎網站│ │ │ │ │ │ │購買之衣服因匯款金│ │ │ │ │ │ │額超過,要求陳柏翰│ │ │ │ │ │ │配合辦理退費。 │ ├─┼───┼────┼────┼────┼─────────┤ │8 │林慧雯│同上 │3,131元 │如附表一│由詐欺集團某不詳姓│ │ │ │ │1,020元 │編號 3所│名年籍成員撥打電話│ │ │ │ │ │示帳戶 │予林慧雯,佯稱林慧│ │ │ │ │ │ │雯於網路購物轉帳時│ │ │ │ │ │ │,因設定成約定轉帳│ │ │ │ │ │ │,故須儘速取消。 │ ├─┼───┼────┼────┼────┼─────────┤ │9 │李郁珍│同上 │4,883元 │如附表一│由詐騙集團某不詳姓│ │ │ │ │ │編號 3所│名年籍成員撥打電話│ │ │ │ │ │示帳戶 │予李郁珍,佯稱李郁│ │ │ │ │ │ │珍就其在雅虎拍賣網│ │ │ │ │ │ │站購買之褲子匯款時│ │ │ │ │ │ │,因操作錯誤,使李│ │ │ │ │ │ │郁珍每月均會被扣款│ │ │ │ │ │ │,而要求李郁珍使用│ │ │ │ │ │ │英文界面之自動櫃員│ │ │ │ │ │ │機將自動扣款取消。│ ├─┼───┼────┼────┼────┼─────────┤ │10│賴怡秀│同上 │2,055元 │如附表一│由詐騙集團某不詳姓│ │ │ │ │19,019元│編號 3所│名年籍成員撥打電話│ │ │ │ │ │示帳戶 │予賴怡秀,佯稱賴怡│ │ │ │ │ │ │秀之友人林暐真使用│ │ │ │ │ │ │賴怡秀之金融機構帳│ │ │ │ │ │ │戶於網站購物時,將│ │ │ │ │ │ │網路轉帳設定成分期│ │ │ │ │ │ │付款,其可幫賴怡秀│ │ │ │ │ │ │終止分期付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