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9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05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057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057號」,誤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057號」,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