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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0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晴教游紅桃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080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國民

          (現於臺灣臺東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98年9月25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80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0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則以: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連續犯之所以廢除,係因實務界對於「同一罪名」認定過寬,且在採證上寬鬆,致過度擴張連續犯概念,造成不公現象,於修正後,過去視為連續犯之犯罪,回歸數罪併罰之處罰,藉此維護罪刑之公平性,因此刑法修正後,多次施行毒品之案件,採一罪一罰,始符立法本旨,惟獨對犯竊盜案件有欠公允之處,如販賣毒品案件,被告所犯5次販賣行為,依次判刑15年,定其應執行刑大約定為18年6月,又如「強盜案件」,所犯普通強盜罪6次,分別判刑5年6月,定其應執行刑為6年6月左右,而竊盜案件則無此優遇,如抗告人所犯16次竊盜案件,其中5次竊盜行為,計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另帶保安處分、強制工作3年;4次竊盜犯行,各判刑有期徒刑4月至10月不等;6次竊盜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至10月,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兩者待遇何止天壤之別,其不公之處昭然可見,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三、本院查:

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參照)。

㈡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3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3罪,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723號、第2724號、第272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附表編號18所示1罪,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0年,既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限制及外部限制,亦未過苛,洵屬適當。抗告人徒以無關之他案任指原裁定違反公平原則,顯非可採。

㈢抗告意旨另以原裁定漏未將97年度執更投字第1693號執行指揮書所載之竊盜等4罪併合處罰云云,惟抗告人所述前開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既未經檢察官向原審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原審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部分如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要屬應否另行聲請合併定執行刑問題,抗告人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亦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0年,並無違法或不當。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⒈         │         ⒉         │         ⒊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搶奪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96年11月22日        │97年4月20日         │97年4月17日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署96年度毒偵字第2673│署97年度偵字第13070 │署97年度偵字第13070 │
│及案號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  │
│  │      │                    │                    │                    │
│後├───┼──────────┼──────────┼──────────┤
│事│案號  │97年度湖簡字第87號  │97年度訴字第2573號  │97年度訴字第2573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97年7月11日         │97年8月5日          │97年8月5日          │
│  │期    │                    │                    │                    │
├─┼───┼──────────┼──────────┼──────────┤
│確│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湖簡字第87號  │97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97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
│決│      │                    │                    │                    │
│  ├───┼──────────┼──────────┼──────────┤
│  │判決確│97年8月4日          │97年11月27日        │97年11月27日        │
│  │定日期│                    │                    │                    │
├─┴───┼──────────┼──────────┼──────────┤
│備註      │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6011號              │18193號             │18193號             │
└─────┴──────────┴──────────┴──────────┘
┌──────────┬──────────┬──────────┐
│         ⒋         │         ⒌         │         ⒍         │
├──────────┼──────────┼──────────┤
│竊盜                │竊盜                │竊盜                │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97年4月21日         │97年4月22日         │97年1月18日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7年度偵字第13070 │署97年度偵字第13070 │署97年度偵字第4074號│
│號                  │號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97年度訴字第2573號  │97年度訴字第2573號  │97年度易字第2015號  │
│                    │                    │                    │
├──────────┼──────────┼──────────┤
│97年8月5日          │97年8月5日          │97年11月28日        │
│                    │                    │                    │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97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97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97年度易字第2015號  │
│                    │                    │                    │
├──────────┼──────────┼──────────┤
│97年11月27日        │97年11月27日        │97年12月29日        │
│                    │                    │                    │
├──────────┼──────────┼──────────┤
│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
│18193號             │18193號             │258號               │
└──────────┴──────────┴──────────┘
┌──────────┬──────────┬──────────┐
│         ⒎         │         ⒏         │         ⒐         │
├──────────┼──────────┼──────────┤
│竊盜                │竊盜                │竊盜                │
├──────────┼──────────┼──────────┤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
├──────────┼──────────┼──────────┤
│97年1月19日         │97年1月19日         │96年12月1日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7年度偵字第4074號│署97年度偵字第4074號│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 │
│                    │                    │號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97年度易字第2015號  │97年度易字第2015號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
│                    │                    │                    │
├──────────┼──────────┼──────────┤
│97年11月28日        │97年11月28日        │97年11月21日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97年度易字第2015號  │97年度易字第2015號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
│                    │                    │                    │
├──────────┼──────────┼──────────┤
│97年12月29日        │97年12月29日        │98年2月6日          │
│                    │                    │                    │
├──────────┼──────────┼──────────┤
│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
│258號               │258號               │第46號              │
└──────────┴──────────┴──────────┘
┌──────────┬──────────┬──────────┐
│         ⒑         │         ⒒         │        ⒓          │
├──────────┼──────────┼──────────┤
│竊盜                │竊盜                │竊盜                │
├──────────┼──────────┼──────────┤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97年1月1日          │97年1月3日          │97年1月13日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 │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 │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 │
│號                  │號                  │號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
│                    │                    │                    │
├──────────┼──────────┼──────────┤
│97年11月21日        │97年11月21日        │97年11月21日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
│                    │                    │                    │
├──────────┼──────────┼──────────┤
│98年2月6日          │98年2月6日          │98年2月6日          │
│                    │                    │                    │
├──────────┼──────────┼──────────┤
│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
│第46號              │第46號              │第46號              │
└──────────┴──────────┴──────────┘
┌──────────┬──────────┬──────────┐
│        ⒔          │         ⒕         │         ⒖         │
├──────────┼──────────┼──────────┤
│竊盜                │贓物                │竊盜                │
├──────────┼──────────┼──────────┤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97年1月29日         │97年3月4日至97年3月1│96年7月23日         │
│                    │8日間某時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 │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 │署96年度偵字第20720 │
│號                  │號                  │號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97年度易字第2723、27│
│                    │                    │24、2726號          │
├──────────┼──────────┼──────────┤
│97年11月21日        │97年11月21日        │97年11月24日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97年度易字第2723、27│
│                    │                    │24、2726號          │
├──────────┼──────────┼──────────┤
│98年2月6日          │98年2月6日          │98年3月5日          │
│                    │                    │                    │
├──────────┼──────────┼──────────┤
│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字│
│第46號              │第46號              │第1182號            │
└──────────┴──────────┴──────────┘
┌──────────┬──────────┬──────────┐
│         ⒗         │         ⒘         │         ⒙         │
├──────────┼──────────┼──────────┤
│竊盜                │偽造文書            │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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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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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0月12日        │96年10月11日        │97年4月13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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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20720 │署96年度偵字第20720 │署98年度偵字第2253號│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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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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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易字第2723、27│97年度易字第2723、27│98年度簡字第1631號  │
│24、2726號          │24、272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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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1月24日        │97年11月24日        │98年4月30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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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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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易字第2723、27│97年度易字第2723、27│98年度簡字第1631號  │
│24、2726號          │24、272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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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3月5日          │98年3月5日          │98年6月15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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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
│第1182號            │第1182號            │41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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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080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