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0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080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國民
(現於臺灣臺東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98年9月25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80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0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則以: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連續犯之所以廢除,係因實務界對於「同一罪名」認定過寬,且在採證上寬鬆,致過度擴張連續犯概念,造成不公現象,於修正後,過去視為連續犯之犯罪,回歸數罪併罰之處罰,藉此維護罪刑之公平性,因此刑法修正後,多次施行毒品之案件,採一罪一罰,始符立法本旨,惟獨對犯竊盜案件有欠公允之處,如販賣毒品案件,被告所犯5次販賣行為,依次判刑15年,定其應執行刑大約定為18年6月,又如「強盜案件」,所犯普通強盜罪6次,分別判刑5年6月,定其應執行刑為6年6月左右,而竊盜案件則無此優遇,如抗告人所犯16次竊盜案件,其中5次竊盜行為,計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另帶保安處分、強制工作3年;4次竊盜犯行,各判刑有期徒刑4月至10月不等;6次竊盜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至10月,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兩者待遇何止天壤之別,其不公之處昭然可見,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三、本院查:
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參照)。
㈡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3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3罪,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723號、第2724號、第272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附表編號18所示1罪,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0年,既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限制及外部限制,亦未過苛,洵屬適當。抗告人徒以無關之他案任指原裁定違反公平原則,顯非可採。
㈢抗告意旨另以原裁定漏未將97年度執更投字第1693號執行指揮書所載之竊盜等4罪併合處罰云云,惟抗告人所述前開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既未經檢察官向原審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原審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部分如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要屬應否另行聲請合併定執行刑問題,抗告人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亦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0年,並無違法或不當。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⒈ │ ⒉ │ ⒊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搶奪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96年11月22日 │97年4月20日 │97年4月17日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署96年度毒偵字第2673│署97年度偵字第13070 │署97年度偵字第13070 │ │及案號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 │ │ │ │ │ │ │ │後├───┼──────────┼──────────┼──────────┤ │事│案號 │97年度湖簡字第87號 │97年度訴字第2573號 │97年度訴字第2573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97年7月11日 │97年8月5日 │97年8月5日 │ │ │期 │ │ │ │ ├─┼───┼──────────┼──────────┼──────────┤ │確│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湖簡字第87號 │97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97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 │決│ │ │ │ │ │ ├───┼──────────┼──────────┼──────────┤ │ │判決確│97年8月4日 │97年11月27日 │97年11月27日 │ │ │定日期│ │ │ │ ├─┴───┼──────────┼──────────┼──────────┤ │備註 │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6011號 │18193號 │18193號 │ └─────┴──────────┴──────────┴──────────┘ ┌──────────┬──────────┬──────────┐ │ ⒋ │ ⒌ │ ⒍ │ ├──────────┼──────────┼──────────┤ │竊盜 │竊盜 │竊盜 │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97年4月21日 │97年4月22日 │97年1月18日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7年度偵字第13070 │署97年度偵字第13070 │署97年度偵字第4074號│ │號 │號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97年度訴字第2573號 │97年度訴字第2573號 │97年度易字第2015號 │ │ │ │ │ ├──────────┼──────────┼──────────┤ │97年8月5日 │97年8月5日 │97年11月28日 │ │ │ │ │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97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97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97年度易字第2015號 │ │ │ │ │ ├──────────┼──────────┼──────────┤ │97年11月27日 │97年11月27日 │97年12月29日 │ │ │ │ │ ├──────────┼──────────┼──────────┤ │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 │18193號 │18193號 │258號 │ └──────────┴──────────┴──────────┘ ┌──────────┬──────────┬──────────┐ │ ⒎ │ ⒏ │ ⒐ │ ├──────────┼──────────┼──────────┤ │竊盜 │竊盜 │竊盜 │ ├──────────┼──────────┼──────────┤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 ├──────────┼──────────┼──────────┤ │97年1月19日 │97年1月19日 │96年12月1日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7年度偵字第4074號│署97年度偵字第4074號│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 │ │ │ │號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97年度易字第2015號 │97年度易字第2015號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 │ │ │ │ ├──────────┼──────────┼──────────┤ │97年11月28日 │97年11月28日 │97年11月21日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97年度易字第2015號 │97年度易字第2015號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 │ │ │ │ ├──────────┼──────────┼──────────┤ │97年12月29日 │97年12月29日 │98年2月6日 │ │ │ │ │ ├──────────┼──────────┼──────────┤ │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 │258號 │258號 │第46號 │ └──────────┴──────────┴──────────┘ ┌──────────┬──────────┬──────────┐ │ ⒑ │ ⒒ │ ⒓ │ ├──────────┼──────────┼──────────┤ │竊盜 │竊盜 │竊盜 │ ├──────────┼──────────┼──────────┤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97年1月1日 │97年1月3日 │97年1月13日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 │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 │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 │ │號 │號 │號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 │ │ │ │ ├──────────┼──────────┼──────────┤ │97年11月21日 │97年11月21日 │97年11月21日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 │ │ │ │ ├──────────┼──────────┼──────────┤ │98年2月6日 │98年2月6日 │98年2月6日 │ │ │ │ │ ├──────────┼──────────┼──────────┤ │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 │第46號 │第46號 │第46號 │ └──────────┴──────────┴──────────┘ ┌──────────┬──────────┬──────────┐ │ ⒔ │ ⒕ │ ⒖ │ ├──────────┼──────────┼──────────┤ │竊盜 │贓物 │竊盜 │ ├──────────┼──────────┼──────────┤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97年1月29日 │97年3月4日至97年3月1│96年7月23日 │ │ │8日間某時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 │署97年度偵字第12566 │署96年度偵字第20720 │ │號 │號 │號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97年度易字第2723、27│ │ │ │24、2726號 │ ├──────────┼──────────┼──────────┤ │97年11月21日 │97年11月21日 │97年11月24日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97年度易字第2777號 │97年度易字第2723、27│ │ │ │24、2726號 │ ├──────────┼──────────┼──────────┤ │98年2月6日 │98年2月6日 │98年3月5日 │ │ │ │ │ ├──────────┼──────────┼──────────┤ │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保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字│ │第46號 │第46號 │第1182號 │ └──────────┴──────────┴──────────┘ ┌──────────┬──────────┬──────────┐ │ ⒗ │ ⒘ │ ⒙ │ ├──────────┼──────────┼──────────┤ │竊盜 │偽造文書 │贓物 │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 ├──────────┼──────────┼──────────┤ │96年10月12日 │96年10月11日 │97年4月13日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20720 │署96年度偵字第20720 │署98年度偵字第2253號│ │號 │號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97年度易字第2723、27│97年度易字第2723、27│98年度簡字第1631號 │ │24、2726號 │24、2726號 │ │ ├──────────┼──────────┼──────────┤ │97年11月24日 │97年11月24日 │98年4月30日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97年度易字第2723、27│97年度易字第2723、27│98年度簡字第1631號 │ │24、2726號 │24、2726號 │ │ ├──────────┼──────────┼──────────┤ │98年3月5日 │98年3月5日 │98年6月15日 │ │ │ │ │ ├──────────┼──────────┼──────────┤ │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 │第1182號 │第1182號 │4194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