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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志洋謝靜慧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執聲字第 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參看最高法院68年第 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 160號判決),如係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而駁回之程序判決,因未諭知罪刑,即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二罪,其中附表編號 1之詐欺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易字第3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本院97年上易字第2073號,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程式,程序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 2之偽造文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訴字第 9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受刑人不服上訴後,經本院97年上訴字第5628號,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程式,程序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仍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756號,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均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而非本院。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自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1.11                   │96.11.12                  │
├────────┼─────────────┼─────────────┤
│偵查 (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7年偵字第1180號  │基隆地檢97年偵字第671號   │
│年度及案號      │                          │                          │
├───┬────┼─────────────┼─────────────┤
│最後事│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實審  ├────┼─────────────┼─────────────┤
│      │案  號  │97年易字第323號           │97年上訴字第5628號        │
│      ├────┼─────────────┼─────────────┤
│      │判決日期│97.6.19                   │97.12.22                  │
├───┼────┼─────────────┼─────────────┤
│確定判│法  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
│決    ├────┼─────────────┼─────────────┤
│      │案  號  │97年上易字第2073號        │98年台上字第1756號        │
│      ├────┼─────────────┼─────────────┤
│      │判決確定│97.8.27                   │98.4.2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1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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