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0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6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56號,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4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此乃羈押中之被告身體失其自由,為其便利所設,既不以該書狀實際上到達法院之日計算上訴期間,自無在途期間可言(參見最高法院21年度上字第1101號判例)。

二、本件原審判決係囑託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送達,上訴人於民國99年5月19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書正本,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83頁)。其上訴屆滿之日為99年5月29日(星期六),屆滿之日為例假,5月30日為星期日,亦為假日,延至99年5月31日(星期一)代為屆滿日;惟上訴人於99年6月1日(星期二)始行提出上訴狀,有上訴人具狀記載之日期,及臺灣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記可稽(附本院卷),其顯已逾越法定10日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權已經喪失,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0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