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3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宋祺林孟宜高玉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3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文浩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梁春駿
選任辯護人
沈朝標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智翔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浚益
即被告
張慧欣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以任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205巷22號
(在押)
指定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浩、梁春駿、黃智翔、張浚益、張慧欣、黃以任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文浩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衡諸被告李文浩等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毒品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業經原審與本院判處重刑,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李文浩等因將來面臨刑之執行,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況案件尚未確定,為使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李文浩等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李文浩等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亦合乎比例原則,而於民國(下同)99年9月24日執行羈押,至99年12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99年12月6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高玉舜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359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