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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0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晴教王敏慧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40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信輝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0號,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2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2項、第367條明文規定。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其理由是否具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亦不在命補正之列,亦即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信輝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9年9月15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泛稱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一級毒品部份上訴,理由後補云云,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經原審於99年10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原審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0號裁定及送達證書二份附本院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理由狀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供法院審查。經查,原判決就被告犯罪情節,已在事實欄明白認定及於理由欄詳加論斷,認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業據被告吳信輝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附卷可稽,而其於99年2月10日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囑託鑑定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亦有該公司99年3月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佐,足以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復敘明審酌被告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狀況,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其不思尋求正當之身心發展,施用足以導致精神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海洛因,戕害一己之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可能之危害程度非微,惟其於犯後尚知坦認全部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七月等情,則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何違誤之處,且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自不得認其量刑有何不當。被告上訴既未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顯難認已敘述明確、具體之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00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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