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70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10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易字第21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104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另犯傷害、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15日確定,上揭5罪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542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犯施用第2級毒品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149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29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4 月15日確定(聲請意旨誤載為96年訴字第293號,應予更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揭4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42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96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5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5月6日法矯司字099090593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