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75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許宗和林海祥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89年度簡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89年度訴字第174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2年度訴緝字第13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因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73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5月,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0年度簡字第354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又詐欺罪經臺北地院以92年度易字第182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又因偽造文書及詐欺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79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及3年2月,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04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又15日及應執行3年9月又15日,於民國93年1月9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3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聲請書將受刑人住址誤載為台北縣文山區○○路○段119號2樓,應予更正)。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44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潘進柳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75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