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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洪光燦林恆吉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甲紀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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