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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8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博志陳德民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8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21號、98年度訴字第3293號,中華民國99年1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5200號、第5511號、98年度偵字第1961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 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而所謂上訴之具體理由,必係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足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事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及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目的相契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參照)。是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非適法。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次)、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經原審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 次)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轉讓禁藥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被告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次)部分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9年3月4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理由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89年3 月22日執行戒治完畢,至本件98年所犯之施用毒品案件,期間已逾 9年之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被告應屬「5 年後再犯」,視同初犯,應給予觀察勒戒等戒治程序,不能逕行起訴,本件起訴顯有不當云云。然查,原審已於判決中敘明: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不能逕行起訴,亦即設為施用毒品罪起訴條件之限制。但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再為保安處分或追訴處罰者,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之保安處分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即非屬「5年後再犯」之情形,且因前有「5 年內再犯」情形,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保安處分無法收其實效,毋庸仍予寬典處遇,而應依該條例第10條逕予刑罰制裁(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於87年8月5 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88年度毒聲字第144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原審以88年度毒聲字第1920號裁定命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3062號提起公訴,其強制戒治部分,於89年3 月22日執行完畢,起訴部分則經原審以89年度簡字第14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98年度簡字第493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98年度簡字第6540號判處有期徒刑各4月(3次),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33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既已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前揭施用毒品罪,則檢察官對其提起公訴,即屬合法等語,原判決之認定並無任何違法不當之處,上訴意旨以前揭理由認施用毒品罪部分不應起訴云云,業經原審判決指駁如前,自無可採,被告上訴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揆諸上揭意旨,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88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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