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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40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吳昭瑩賴邦元吳炳桂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40號

                   99年度交抗字第44號

抗告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裁定(原審案號:98

年度交聲字第4137號、第4172號至第4205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抗告意旨略以: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806號刑事判決所示,本件係楊品鑫冒用抗告人身分,使抗告人為車號RG-9155自用小客車之登記名義人,顯見非因抗告人之過失而逾聲明異議期間,又因原處分機關送達不合法,抗告人應免繳納全部罰單之責,故原審法院之裁定欠缺考量,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經查:

㈠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第89條、第73條第1 項及第74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上述方法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若由郵務機關送達者,得將之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位置,以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3 項、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故以寄存送達方式為之者,必以已向應受送達人之住所送達或為補充送達、留置送達,而不能合法送達時,始得為之。又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 項規定,自應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生送達之效力(本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號審查意見、司法院釋字第667 號解釋參照)。

㈡次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同條例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 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者,自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裁決機關業已為裁決處罰之案件始得為之,故抗告人對交通違規之異議應針對上開機關之裁決案件,始得為之;而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㈢末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 項定有明文。

㈣如附表一所示之9 件裁決書,原處分機關認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均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經公告後並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刊登新聞紙,有裁決書與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等影本附卷可稽。惟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下同)97年6 月9 日即因案移送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98年8 月13日復移入臺灣宜蘭監獄執行,同年9 月30日再轉送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迄今,有抗告人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上開裁決書為送達時,抗告人業因他案經發監執行,依前揭行政程序法第89條之規定,上開裁決書本應囑託是時抗告人所在監所之所屬長官為之,原處機關竟逕為公示送達,其送達程序與前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顯有未合,應不生合法送達之效。

㈤如附表二所示之26件裁決書,原處分機關均向抗告人當時之登記戶籍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 弄12號」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抗告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板橋後埔郵局,有裁決書、送達證書等影本附卷可稽。惟抗告人於95年9 月26日起至96年7月8 日因案移送臺灣臺中監獄執行,有前揭被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上開裁決書為送達時,抗告人亦已入監服刑,應依行政程序法第89條之規定對其送達,惟原處分機關不察,逕向抗告人之住所為寄存送達,其送達程序與前揭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顯有未合,應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㈥如附表三所示之9 件裁決書,原處分機關均向「臺北縣中和市○○路236 巷22弄26之2 號」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抗告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另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期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中和大華郵局,有裁決書、送達證書影本各9 紙附卷可稽。惟查,抗告人之戶籍於94年5 月11日以前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236 號4 樓(臺北縣中和市戶政事務所)」,復於94年5 月12日遷入「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 弄12號」,又於96年12月11日遷入「臺北縣板橋市○○路6 號(臺北縣板橋市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2 紙在卷可憑。縱認原處分機關所送達之地址為監理機關汽車車籍資料原登記之車主地址,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 項之立法目的,車籍地址登記僅確保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動態之掌握,係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動態掌握之行政管理措施,難可謂得以車籍地址作為認定是否已向受處分人合法送達各項文書或處分之唯一證據,仍須另視該車籍地址有無符合行政程序法所定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等要件,凡此亦為各行政機關可依職權自行查明之事項,且如附表二所示之95、96年間之裁決書原處分機關已向抗告人變更後之「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 弄12號」戶籍地址為送達,實難認原處分機關之送達無違反相關規範之虞。從而,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當時抗告人實際之住居所,就上開裁決書逕向臺北縣中和市之前址為送達,其送達程序與前揭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尚有未合,當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㈧如附表四所示之裁決書,原處分機關之裁決日期為97年1月25日,有裁決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惟原處分機關於其上記載「無回執」,且該裁決書究竟以何時為送達、向何處所送達、以何種方式送達等,卷內亦無其他資料足證本件已符合送達程序之規定,本院自無從認定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㈨附表五部分,如前述,抗告人之住所即戶籍於94年5 月12日至96年12月10日係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 弄12號」,而附表五所示之25件裁決書經原處分機關向上址送達,均因未獲會晤異議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板橋後埔郵局,並各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處門首,另一份置於應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裁決書、送達證書影本各25紙附卷可稽。從而,原處分機關委託郵政機關所為之上開送達,自合於行政程序法關於文書送達之規定,不論抗告人實際有無或何時領取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依規定均已生送達之效,且揆諸司法院釋字第667 號解釋意旨,上開裁決書均於寄存送達當日起即發生送達之效力。又原處分機關係位於臺北縣樹林市,抗告人斯時之住所則如前述於臺北縣板橋市,是抗人雖非居住於原處分機關所在之鄉、鎮、市,但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之原審管轄區域,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第1 款中之「地方法院在途期間」欄所載,均須扣除在途期間2 日。從而,聲明異議本應分別於附表五所示各裁決之異議期限最末日以前提出,惟抗告人始於98年11月2 日具狀聲明異議,其上所蓋之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同年月4 日收文戳章在卷可憑,其異議顯均已逾法定不變期間。

㈩綜上所述,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裁決書既均未合法送達抗告人自未生合法之效,則抗告人對未合法生效之交通裁決處分聲明異議,係不合法律之程式,且無可補正;另附表五所示之裁決書既已合法送達生效,抗告人卻逾法定不變期間始對之表示不服,此部分之聲明異議亦屬不合法律上程式,且不可補正。從而,抗告人針對系爭共69件裁決處分所提出之聲明異議,均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不可補正,皆應予裁定駁回。原審以抗告人所為之聲明異議不合法,而駁回其異議之聲明,經核並無違誤。另抗告人主張其身分係遭他人冒用為車號車牌RG-9155自小客車之登記名義人云云,惟依「先程序後實體」之法理,本件異議程序既不合法,即無由為實體事項之審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抗告人在監期間為公示送達):┌──┬─────────────┬────────┬─────────────────┬────────────┐│編號│裁決書文號 │ 應送達方式 │ 實際送達情形 │ 送達是否合法及效力 │├──┼─────────────┼────────┼─────────────────┼────────────┤│ 1 │北監自裁字裁40-A9I310934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98年4 月1 日刊登新聞紙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2 │北監自裁字CZP546360號 │囑託監所長官送達│98年3 月13日刊登新聞紙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3 │北監自裁字CZP546236號 │囑託監所長官送達│98年3 月13日刊登新聞紙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4 │北監自裁字CZP546118號 │囑託監所長官送達│98年3 月13日刊登新聞紙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5 │北監自裁字CZP546117號 │囑託監所長官送達│98年3 月13日刊登新聞紙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6 │北監自裁字CZP545979號 │囑託監所長官送達│98年3 月13日刊登新聞紙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7 │北監自裁字CZP545980號 │囑託監所長官送達│98年3 月13日刊登新聞紙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8 │北監自裁字CZP545870號 │囑託監所長官送達│98年3 月13日刊登新聞紙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附表二(抗告人在監期間向住所地送達):┌──┬─────────────┬────────┬─────────────────┬────────────┐│編號│裁決書文號 │ 應送達方式 │ 實際送達情形 │ 送達是否合法及效力 │├──┼─────────────┼────────┼─────────────────┼────────────┤│ 1 │北監自裁字裁40-1AC500774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6年7 月2 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2 │北監自裁字裁40-1AC499343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6年7 月2 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3 │北監自裁字裁40-1AC493559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6年6月26 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4 │北監自裁字裁40-1AC490673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6年6月26 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5 │北監自裁字裁40-AC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5年11月28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6 │北監自裁字裁40-F0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5年10月14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7 │北監自裁字裁40-CPP515036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5年12月20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8 │北監自裁字裁40-CPP515037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5年12月20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9 │北監自裁字裁40-CJP527359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5年12月19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10 │北監自裁字裁40-E0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5年10月14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11 │北監自裁字裁40-CVP528958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6年5 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12 │北監自裁字裁40-1AC230955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6年5 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13 │北監自裁字裁40-1AC230956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6年5 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14 │北監自裁字裁40-CPP513204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5年10月24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15 │北監自裁字裁40-1AB026228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6年5 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16 │北監自裁字裁40-1AC202167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6年5 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17 │北監自裁字裁40-1AC200575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6年5 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18 │北監自裁字裁40-1AC200576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6年5 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19 │北監自裁字裁40-1AC196152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6年5 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20 │北監自裁字裁40-1AC194637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6年5 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21 │北監自裁字裁40-1AC193118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5年12月6 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22 │北監自裁字裁40-A0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5年9 月29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23 │北監自裁字裁40-A0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5年9 月29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24 │北監自裁字裁40-1AC173898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5年12月6 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25 │北監自裁字裁40-1AC172663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5年12月6 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 26 │北監自裁字裁00-00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 │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 │送達,95年10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 │└──┴─────────────┴────────┴─────────────────┴────────────┘附表三(抗告人戶籍已遷移仍向舊址送達):┌──┬─────────────┬────────┬─────────────────┬────────────┐│編號│裁決書文號 │ 應送達處所 │ 實際送達情形 │ 送達是否合法及效力 │├──┼─────────────┼────────┼─────────────────┼────────────┤│ 1 │北監自裁字裁40-1AC565157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236 巷22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路6 號 │2 號送達,97年5 月2 日寄存中和大華│ ││ │ │ │郵局 │ │├──┼─────────────┼────────┼─────────────────┼────────────┤│ 2 │北監自裁字裁40-1AC562001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236 巷22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路6 號 │2 號送達,97年5 月2 日寄存中和大華│ ││ │ │ │郵局 │ │├──┼─────────────┼────────┼─────────────────┼────────────┤│ 3 │北監自裁字裁40-AM0000000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236 巷22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路6 號 │2 號送達,97年5 月2 日寄存中和大華│ ││ │ │ │郵局 │ │├──┼─────────────┼────────┼─────────────────┼────────────┤│ 4 │北監自裁字裁40-1AC510827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236 巷22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路6 號 │2 號送達,97年5 月2 日寄存中和大華│ ││ │ │ │郵局 │ │├──┼─────────────┼────────┼─────────────────┼────────────┤│ 5 │北監自裁字裁40-1AC206600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236 巷22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路6 號 │2 號送達,97年4 月10日寄存中和大華│ ││ │ │ │郵局 │ │├──┼─────────────┼────────┼─────────────────┼────────────┤│ 6 │北監自裁字裁40-1AC205153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236 巷22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路6 號 │2 號送達,97年4 月10日寄存中和大華│ ││ │ │ │郵局 │ │├──┼─────────────┼────────┼─────────────────┼────────────┤│ 7 │北監自裁字裁40-1AC203640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236 巷22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路6 號 │2 號送達,97年4 月10日寄存中和大華│ ││ │ │ │郵局 │ │├──┼─────────────┼────────┼─────────────────┼────────────┤│ 8 │北監自裁字裁40-1AC203639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236 巷22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路6 號 │2 號送達,97年4 月10日寄存中和大華│ ││ │ │ │郵局 │ │├──┼─────────────┼────────┼─────────────────┼────────────┤│ 9 │北監自裁字裁40-AD0000000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236 巷22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 │路6 號 │2 號送達,97年4 月10日寄存中和大華│ ││ │ │ │郵局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吳炳桂

書記官 洪雅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四(查無送達證明):
┌──┬─────────────┬──────┬────────────┬───────────────────┐
│編號│裁決書文號                │裁決書裁決日│      應送達處所        │                備註                  │
├──┼─────────────┼──────┼────────────┼───────────────────┤
│ 1  │北監自裁字裁40-1AC588247號│97年1月25日 │臺北縣板橋市○○路6 號  │卷內無送達證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本件已踐行│
│    │                          │            │                        │合法送達程序之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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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合法送達且異議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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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裁決書文號                │ 送達生效日 │異議期間│在途期間│         期間之末日       │ 異議期限最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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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745號│96年9 月14日│20日    │2日     │96年10月6日(星期六)     │96年10月8 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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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744號│96年9 月14日│20日    │2日     │96年10月6日(星期六)     │96年10月8 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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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634號│96年9 月14日│20日    │2日     │96年10月6日(星期六)     │96年10月8 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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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635號│96年9 月14日│20日    │2日     │96年10月6日(星期六)     │96年10月8 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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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633號│96年9 月14日│20日    │2日     │96年10月6日(星期六)     │96年10月8 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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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516號│96年9 月14日│20日    │2日     │96年10月6日(星期六)     │96年10月8 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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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397號│96年9 月14日│20日    │2日     │96年10月6日(星期六)     │96年10月8 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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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279號│96年9 月14日│20日    │2日     │96年10月6日(星期六)     │96年10月8 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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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278號│96年9 月14日│20日    │2日     │96年10月6日(星期六)     │96年10月8 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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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161號│96年9 月14日│20日    │2日     │96年10月6日(星期六)     │96年10月8 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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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160號│96年9 月14日│20日    │2日     │96年10月6日(星期六)     │96年10月8 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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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013號│96年9 月14日│20日    │2日     │96年10月6日(星期六)     │96年10月8 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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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北監自裁字裁40-1AC571334號│96年8 月22日│20日    │2日     │96年9月13日               │96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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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4885號│96年9 月14日│20日    │2日     │96年10月6日(星期六)     │96年10月8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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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北監自裁字裁40-1AC566617號│96年8 月22日│20日    │2日     │96年9月13日               │96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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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北監自裁字裁40-1AC552862號│96年8 月20日│20日    │2日     │96年9月11日               │96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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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北監自裁字裁40-COP555955號│96年8 月20日│20日    │2日     │96年9月11日               │96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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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北監自裁字裁40-DT0000000號│96年9 月29日│20日    │2日     │96年10月21日(星期日)    │96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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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北監自裁字裁40-CG0000000號│95年9 月25日│20日    │2日     │95年10月17日              │95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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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北監自裁字裁40-CG0000000號│95年9 月25日│20日    │2日     │95年10月17日              │95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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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北監自裁字裁40-CG0000000號│95年9 月25日│20日    │2日     │95年10月17日              │95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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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北監自裁字裁40-CJP521828號│95年9 月19日│20日    │2日     │95年10月11日              │95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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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北監自裁字裁40-1AC145547號│95年9 月4 日│20日    │2日     │95年9月26日               │95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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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北監自裁字裁40-1AC144097號│95年9 月4 日│20日    │2日     │95年9月26日               │95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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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北監自裁字裁40-1AC142650號│95年9 月4 日│20日    │2日     │95年9月26日               │95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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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40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