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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蔡永昌蔡新毅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容滋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容滋浩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應依同法第175條規定論處,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係上揭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茲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