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0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09號
- 上訴人
- 初佩棟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廖蘇隆
- 訴訟代理人
- 龔維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蘇隆為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文龍,並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25日委任龔維智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38頁),雖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裁判送達前之101年1月16日變更為廖蘇隆,有財政部100年12 月12日台財人字第10008911690號令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本院仍得依法辯論並為判決。茲據被上訴人之新任法定代理人廖蘇隆於101年5月1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廖蘇隆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