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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0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耀彩吳光釗黃嘉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09號

上訴人
初佩棟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蘇隆為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文龍,並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25日委任龔維智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38頁),雖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裁判送達前之101年1月16日變更為廖蘇隆,有財政部100年12 月12日台財人字第10008911690號令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本院仍得依法辯論並為判決。茲據被上訴人之新任法定代理人廖蘇隆於101年5月1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廖蘇隆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黃嘉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09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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