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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張松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飛霖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00年度消上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崁簡易型分行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87號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法院迴避,除100年度消上字第5號外,尚包括101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聲請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原法院均不願意依法判決,參據最高法院67年度台抗字第480號判例及86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等意旨,對於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均無效力可言,是原法官顯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足認其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又對於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無若何效力可言之扣押命令,依法均不得核發移轉命令及拍賣命令,是法院僅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6條之規定,諭知相對人就兩造契約條件之應收支票及信保基金與職務保證為10倍之對待給付,且經其同意後,由聲請人給付系爭標的金額而撤銷強制執行。否則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於本院101年度聲字第87號停止執行終局確定前,變更或延展期日,或依第13條第2項於本院101年度抗字第557號執行異議抗告終局確定,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依裁定停止該撤銷或更正裁定之執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只須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於異議之實體上有無理由,非法院於裁定時應審酌之事項,於此情形,對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無若何效力可言之執行命令,仍不得聲請停止執行,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足認其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之餘地而應迴避。

二、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定有明文。惟依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如當事人對於法官之執行職務曾加指摘,亦不得遽認該法官已因此與有嫌怨(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號、27年抗字第552號判例、90年度臺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霖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經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消字第7號駁回聲請人之起訴,聲請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分100年度消上字第5號事件審理中,聲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惟聲請人指摘者,乃原第一審法院判決之結果,並未釋明本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法官有何偏頗之虞,核之上開說明,自有未合。又本院101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已經承審法官於101年5月16日裁定,有卷附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40至42頁),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於101年6月1日始聲請法官迴避,自無從達到使承審法官就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之目的,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必要。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上開事件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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