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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7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熙嫣曾部倫邱璿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575號

上訴人
陳聰傑
被上訴人
黃斐楓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彭義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2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前以伊與訴外人黃陳錦雀、黃斐珍(同為黃敏彪之繼承人)、吳育秀、黃皇博、黃苓舫(均為黃克孚繼承人)、黃世燾、黃逸洲、劉黃麗菁等為被告,主張被繼承人黃有南之繼承人黃世燾、黃逸洲、劉黃麗菁、黃敏彪、黃克孚等不法冒領黃有南贈與訴外人邢黃美香之定期存款及利息,依債權讓與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伊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79,000元及自民國8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案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29號),惟經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仍遭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案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0號,下稱前案)。詎上訴人於101年6月12日以同一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聲請支付命令,經原法院核發命伊給付上訴人1,079,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確定在案(案列:101年度司促字14277號,下稱系爭支付命令)。伊因薪資遭原法院扣押,於同年月19日閱覽系爭支付命令卷宗資料時,始得悉上情。系爭支付命令與前案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同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49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對系爭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提起再審之訴,已逾30日不變期間,起訴為不合法,縱屬合法,前案當事人、原因事實及所依據之法律關係均與系爭支付命令不同,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之情事,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經查,前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判決書,於同年月26日送達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尤中瑛律師,因依法不得上訴而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案卷宗查明屬實,堪認被上訴人於其訴訟代理人收受前案判決書時,即知該判決業已確定之事實。次查,系爭支付命令係於101年6月22日寄存於債務人即被上訴人戶籍地「臺北市○○路000巷00號4樓」之警察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有系爭支付命令卷附送達證書、戶籍謄本可稽(支付命令卷第27、30頁),被上訴人雖未領取系爭支付命令,但確實居住於上開戶籍地址之事實,已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覆在卷(支付命令卷第4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系爭支付命令已於同年7月2日發生寄存送達之效力,並置於被上訴人管領之中,可得閱覽知悉其內容。系爭支付命令與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係同時寄送,有送達證書附卷足參(支付命令卷第27頁),被上訴人於受系爭支付命令送達時,從支付命令正本及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即可得知是否與前案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同一,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款之再審事由,難認有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之情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98號裁定意旨參照)。因被上訴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系爭支付命令於同年月23日即告確定,已由原法院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支付命令卷第44頁)。被上訴人遲至101年10月25日始以系爭支付命令同一訴訟標的,已有前案確定判決,基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款之再審理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即有未合。上訴人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邱璿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7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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