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66號上 訴 人 黃阿月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4萬元【計算式:{台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嗣輾轉合併後,現為同段153地號之一部份,下稱153地號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10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27,000 元/平方公尺=1,905,000}+{台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154-7 地號土地)面積5平方公尺10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27,000元/平方公尺=635,000}=2,540,000,153 地號土地地價第二類謄本及154-7 地號土地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表分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5 號卷第8、30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