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5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50號
- 上訴人
- 黃碧芬即俐緻產後護理之家
- 訴訟代理人
- 林鳳秋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雅鈴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雅雲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佩娟
- 被上訴人
- 鄭朝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慧仙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元昊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洪若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就附表錯誤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
更正欄之記載。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錯誤欄 │更正欄 │ ├────────────────────────────┼────────────────────────────┤ │被 上 訴人 李佩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被 上 訴人 李佩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 │ 27 │ 27 │ │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0號4│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0號4│ │ 樓之6 │ 樓之6 │ │ 鄭朝營 住所、送達處所均同上 │ 鄭朝營 住所、送達處所均同上 │ │共 同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律師 │ │複 代 理人 洪若純律師 │ 趙元昊律師 │ │ 許瑞榮律師 │上 一 人 │ │ 黃慧仙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若純律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