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李媛媛汪智陽陳心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50號

上訴人
黃碧芬即俐緻產後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鈴律師
複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被上訴人
李佩娟
被上訴人
鄭朝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洪若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就附表錯誤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

更正欄之記載。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錯誤欄                                                  │更正欄                                                  │
├────────────────────────────┼────────────────────────────┤
│被 上 訴人  李佩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被 上 訴人  李佩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
│                        27                              │                        27                              │
│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0號4│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0號4│
│                                樓之6                   │                                樓之6                   │
│            鄭朝營    住所、送達處所均同上              │            鄭朝營    住所、送達處所均同上              │
│共      同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律師                                  │
│複 代 理人  洪若純律師                                  │            趙元昊律師                                  │
│            許瑞榮律師                                  │上  一  人                                              │
│            黃慧仙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若純律師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5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