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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98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張蘭林俊廷王漢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986號

抗告人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以專
抗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抗告人
惠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芳鈴
抗告人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金俊
相對人
陳佳鎮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執事聲字第1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民國一0四年一月二十日一0二年度司執助字第二九九號裁定均廢棄。

聲明、異議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10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執行法院於強制執行開始後,除另有法律規定依據外,不得停止執行,執行法院依上開規定而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者,固屬職權之行使(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仍應依民國(下同)103年6月4日修正之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所定,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故執行法院於強制執行後,無法律規定之依據,消極不進行執行程序,或遇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之情形,未指定變更或延展之執行期日,或變更、延展執行期日,未依同法第1條第2項規定者,即非屬適法之執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復按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意旨乃為提高不動產拍賣之實效,確保應買人機會均等,而須將拍賣之事實及內容公告,俾應買人得事先知悉,以參與應買。至於拍賣公告之內容,除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載明之事項外,執行法院非不得將其他重要事項記載在拍賣公告內,俾利應買人及其他關係人予以遵守。第按拍賣之不動產,他人對之有優先承買權利,應於拍賣公告載明,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數人享有同一優先承買權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拋棄或不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餘之人仍得就拍賣不動產之全部,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買,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3點第6款、第44點第1、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執行法院就拍賣之不動產依前開規定為公告後,於撤銷或變更該公告內容或有其他情事變更前,自有依該公告內容及前揭規定,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此均為執行法院實施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又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屬於實體法上問題,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當事人如有爭執,應由主張權利者提起訴訟解決,執行法院仍應依拍賣公告所載之拍賣條件及交付價金之期限,通知拍定人或行使優先承買權人交付價金,此為應遵守之程序。

二、經查:

㈠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力公司)之財產,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乃就友力公司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轄區內之所有不動產囑託該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原執行法院)執行,經原執行法院准以102年度司執助字第299號執行事件受理,並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服公司)代為拍賣。嗣金服公司就附表所示友力公司所有不動產定於103年12月24日進行第二次拍賣,該拍賣公告附表使用情形欄㈢載明:「…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權時,原拍定人不得拒絕。」等語,該拍賣期日由拍定人陳佳鎮以新臺幣(下同)16億7,831萬9,700元得標買受。金服公司乃於103年12月24日依拍賣公告所載,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嘉公司)、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量公司)、惠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惠勝公司)於文到10日內陳明是否優先承買,友嘉公司、大量公司、惠勝公司(下合稱友嘉公司等3人,分別時各稱其名)均於103年12月25日具狀聲明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陳佳鎮除於拍定後當日具狀否認任何優先承買權外,復於103年12月31日(執行卷㈢237頁)、104年1月8日(執行卷㈢252頁)向執行法院陳報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向原法院提起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事件,求為確認友嘉公司等3人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訴訟,原執行法院乃於104年1月14日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友嘉公司等3人及拍定人陳佳鎮,以拍定人業已提起上開確認之訴,應待實體判決確定後,再依法執行(執行卷㈢279頁)等情,有原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38頁),並經本院調閱原法院檢送之102年度司執助字第299號卷宗及金服公司102年度桃金職字第105號卷宗查明屬實。

㈡前揭拍賣公告附表使用情形欄㈢既載明:「…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權時,原拍定人不得拒絕。」再綜觀上開拍賣公告附表使用情形欄記載之全意旨,顯見該拍賣公告就拍定人在該執行程序中,是否得拒絕優先承買權人行使該權利,已作特別限制,並定為拍賣條件,以促進執行程序進行(該拍賣條件並未限制以訴訟程序爭執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故前揭拍賣公告所稱「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利,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則應解釋為「除拍定人外,如相關當事人就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時,則須待爭議確定時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始符合其拍賣條件所定之旨趣。

㈢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既為應買人陳佳鎮所拍定,且僅拍定人陳佳鎮就友嘉公司等3人之優先承買賣有所爭執,此據本院調卷查明屬實,是依前所述,並無前揭拍賣公告所定,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拍賣條件適用。又友嘉公司等3人既已行使優先承買權,顯見執行程序中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該權利,業已確定,原執行法院即應依拍賣公告所定交付價金期限規定,通知優先承買權人繳納價金。乃原執行法院竟於104年1月14日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友嘉公司等3人及拍定人陳佳鎮,以拍定人業已提起上開確認之訴,應待實體判決確定後,再依法執行等語(執行卷㈢279頁),除有消極不進行拍定後應通知繳納價金之程序外,並將通知繳款之期日,預定於原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事件判決確定之後,顯有損及債權人受償債權、債務人清償債務之期間利益,亦影響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拍賣之不動產權益,復損害拍定人適時取回保證金2億9,240萬元權利,且與拍賣公告所定之拍賣條件不符,是有違公平合理之原則,已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揆之首揭說明,不唯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所定不停止執行程序與同法第10條第3項所定「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不符,亦與修正之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之旨趣有違,是原執行法院,自有未遵守前揭應執行之程序。

三、綜上所述,抗告人友嘉公司、抗告人即執行標的抵押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聲明原執行法院應續行執行程序等語(執行卷㈢231-233、285-288頁);抗告人惠勝公司、友力公司聲明原執行法院不得停止執行程序等語(執行卷㈢235-236、303-305頁),依首揭說明,於法應屬有據。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04年1月20日以102年度司執助字第299號裁定(應為司法事務官處分之性質)駁回抗告人上開聲明,於法即有不當。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原法院復裁定駁回渠等異議,於法亦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該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聲明之裁定均予廢棄,俾由原執行法院續行強制執行程序。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相對人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備考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
├─┼───┼────┼──┼──┼──┼─┼────┼────┼───┤
│1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563 │旱│ 2417.63│全部    │      │
├─┼───┼────┼──┼──┼──┼─┼────┼────┼───┤
│2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597 │旱│ 1335.42│全部    │      │
├─┼───┼────┼──┼──┼──┼─┼────┼────┼───┤
│3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598 │田│  445.21│全部    │      │
├─┼───┼────┼──┼──┼──┼─┼────┼────┼───┤
│4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06 │田│ 2056.01│全部    │      │
├─┼───┼────┼──┼──┼──┼─┼────┼────┼───┤
│5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07 │田│  977.58│全部    │      │
├─┼───┼────┼──┼──┼──┼─┼────┼────┼───┤
│6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08 │旱│  389.95│全部    │      │
├─┼───┼────┼──┼──┼──┼─┼────┼────┼───┤
│7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09 │田│   72.84│全部    │      │
├─┼───┼────┼──┼──┼──┼─┼────┼────┼───┤
│8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10 │田│  200.59│全部    │      │
├─┼───┼────┼──┼──┼──┼─┼────┼────┼───┤
│9 │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11 │田│  144.79│全部    │      │
├─┼───┼────┼──┼──┼──┼─┼────┼────┼───┤
│10│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12 │旱│  698.32│全部    │      │
├─┼───┼────┼──┼──┼──┼─┼────┼────┼───┤
│11│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17 │田│   43.69│全部    │      │
├─┼───┼────┼──┼──┼──┼─┼────┼────┼───┤
│12│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32 │田│  180.33│全部    │      │
├─┼───┼────┼──┼──┼──┼─┼────┼────┼───┤
│13│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33 │建│ 2339.14│全部    │      │
├─┼───┼────┼──┼──┼──┼─┼────┼────┼───┤
│14│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34 │田│  763.61│全部    │      │
├─┼───┼────┼──┼──┼──┼─┼────┼────┼───┤
│15│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35 │旱│  881.86│全部    │      │
├─┼───┼────┼──┼──┼──┼─┼────┼────┼───┤
│16│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36 │旱│  531.56│全部    │      │
├─┼───┼────┼──┼──┼──┼─┼────┼────┼───┤
│17│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37 │田│ 1295.40│全部    │      │
├─┼───┼────┼──┼──┼──┼─┼────┼────┼───┤
│18│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38 │田│ 1206.08│全部    │      │
├─┼───┼────┼──┼──┼──┼─┼────┼────┼───┤
│19│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39 │旱│ 2682.30│全部    │      │
├─┼───┼────┼──┼──┼──┼─┼────┼────┼───┤
│20│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40 │旱│  657.57│全部    │      │
├─┼───┼────┼──┼──┼──┼─┼────┼────┼───┤
│21│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41 │旱│  979.15│全部    │      │
├─┼───┼────┼──┼──┼──┼─┼────┼────┼───┤
│22│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44 │旱│ 1633.16│全部    │      │
├─┼───┼────┼──┼──┼──┼─┼────┼────┼───┤
│23│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744 │旱│21069.37│全部    │      │
├─┼───┼────┼──┼──┼──┼─┼────┼────┼───┤
│24│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745 │旱│ 1399.59│全部    │      │
├─┼───┼────┼──┼──┼──┼─┼────┼────┼───┤
│25│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746 │旱│40873.13│全部    │      │
├─┼───┼────┼──┼──┼──┼─┼────┼────┼───┤
│26│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748 │旱│  548.04│全部    │      │
├─┼───┼────┼──┼──┼──┼─┼────┼────┼───┤
│27│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750 │旱│ 6151.11│全部    │      │
├─┼───┼────┼──┼──┼──┼─┼────┼────┼───┤
│28│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751 │旱│ 1566.32│全部    │      │
├─┼───┼────┼──┼──┼──┼─┼────┼────┼───┤
│29│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752 │旱│ 3250.02│1200分之│      │
│  │      │        │    │    │    │  │        │121     │      │
├─┼───┼────┼──┼──┼──┼─┼────┼────┼───┤
│30│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599 │田│13302.60│全部    │      │
├─┼───┼────┼──┼──┼──┼─┼────┼────┼───┤
│31│桃園市│楊梅區  │高獅│    │605 │旱│ 9452.75│全部    │      │
└─┴───┴────┴──┴──┴──┴─┴────┴────┴───┘
附表:建物
┌─┬──┬───────┬────┬────────┬──┬───┐
│編│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    │      │
│  │建號│--------------│主要建築│尺)            │權利│備考  │
│  │    │建  物  門  牌│材料及房├────────┤範圍│      │
│號│    │              │屋層數  │樓層面積合計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工業用鋼│1   層:15506.62│全部│      │
│  │    │獅段744、746地│造1 層樓│合  計:15506.62│    │      │
│1 │660 │號            │房      │                │    │      │
│  │    │--------------│        │附屬建物        │    │      │
│  │    │桃園市楊梅區南│        │雨  遮:  185.63│    │      │
│  │    │高山頂6 之16號│        │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鋼筋混凝│地下層:   30.00│全部│      │
│  │    │獅段746 地號  │土造0 層│                │    │      │
│2 │661 │--------------│樓房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南│        │                │    │      │
│  │    │高山頂6 之16號│        │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避難室、│3 樓層:  941.39│全部│      │
│  │    │獅段599、605地│辦公室、│地下層:  382.38│    │      │
│  │    │號            │梯間、水│屋頂突          │    │      │
│3 │651 │--------------│箱、空調│出  物:  195.47│    │      │
│  │    │桃園市楊梅區南│機械室鋼│1 層樓:  914.30│    │      │
│  │    │高山頂6 之16號│骨造3 層│2 層樓:  835.77│    │      │
│  │    │              │樓房    │合  計: 3269.31│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廠房、電│1 層樓:  744.46│全部│      │
│  │    │獅段744、745、│器室、廁│合  計:  744.46│    │      │
│4 │849 │746、765 地號 │所、木造│                │    │      │
│  │    │--------------│、鋼骨造│附屬建物        │    │      │
│  │    │桃園市楊梅區南│、鋼架造│雨  遮: 2537.01│    │      │
│  │    │高山頂6 之16號│、鐵架造│                │    │      │
│  │    │              │1 層樓房│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守衛室、│1 層樓:  114.6 │全部│      │
│  │    │獅段599、605地│儲藏室、│合  計:  114.6 │    │      │
│5 │852 │號            │管制室加│                │    │      │
│  │    │--------------│強磚造、│附屬建物        │    │      │
│  │    │桃園市楊梅區南│鋼造、木│雨  遮:  156.42│    │      │
│  │    │高山頂6 之16號│造      │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1 層、主│1 層樓:   62.4 │全部│      │
│  │    │獅段744 地號  │要用途:│合  計:   62.4 │    │      │
│6 │870 │--------------│棚子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南│        │                │    │      │
│  │    │高山頂6 之16號│        │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1 層、主│夾  層: 1319.29│全部│      │
│  │    │獅段744、745地│要用途:│占用鄰          │    │      │
│  │    │號            │電器放置│地736 :  184.76│    │      │
│7 │871 │--------------│設備、辦│占用鄰          │    │      │
│  │    │桃園市楊梅區南│公室、棚│地739 :   44.08│    │      │
│  │    │高山頂6 之16號│子、水塔│占用鄰          │    │      │
│  │    │              │、廁所  │地747 :  233.20│    │      │
│  │    │              │        │1   層:  224.86│    │      │
│  │    │              │        │合  計: 1996.19│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1 層、主│1   層:  463.09│全部│      │
│  │    │獅段599、606地│要用途:│占用鄰          │    │      │
│8 │872 │號            │車棚    │地584 :   41.63│    │      │
│  │    │--------------│        │合  計:  504.72│    │      │
│  │    │桃園市楊梅區南│        │                │    │      │
│  │    │高山頂6 之16號│        │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2 層樓房│1 樓層:  182.48│全部│      │
│  │    │獅段605 地號  │木構造、│2 樓層:  102.08│    │      │
│9 │863-│--------------│招待所  │合  計:  284.56│    │      │
│  │1   │桃園市楊梅區南│        │                │    │      │
│  │    │高山頂6 之16號│        │附屬建物        │    │      │
│  │    │              │        │陽  台:   10.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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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98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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