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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麗玲李昆霖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告
蘇余玉蘭
兼訴訟代理人
蘇金祿
原告
謝桂櫻
原告
謝麗櫻
原告
林琇珠
原告
傅國智
原告
謝秋菊
原告
黃秋華
原告
梁美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坤滉
原告
詹千慧
原告
邱尤美鄉
原告
邱新揚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邱坤滉
原告
黃亦陞
原告
黃采渝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春鳳
原告
吳春娥
原告
葉秀慧
原告
黃正騰
原告
黃莉華
原告
葉純佑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獎
原告
林秀琴
原告
李美鴻
原告
劉元慶
原告
劉文正
原告
陳素英
原告
向玉昭
原告
劉明雄
原告
戴彰宏
原告
戴暄庭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戴黃思羽
原告
林紫璇
原告
陳廉芳
原告
林傑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古美雲
原告
林蓉新
原告
陳綺姍
原告
嚴慧萍
原告
李泳銘
原告
張美瑤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永興
原告
舒宗渭
原告
舒映堯
原告
許燕茸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春鳳
原告
羅蘭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彭語婕
原告
黃世強
原告
吳囿陞
原告
劉泊沅
原告
廖菊蘭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彭語婕
原告
馮月娥
原告
彭樑妹
原告
林勝烽
原告
李玉妹
原告
劉福全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彭語婕
被告
魏詮祐
被告
胡繼堯
被告
胡鈺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玉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崧翰律師
被告
李佳蓉
被告
鍾添景
被告
莊玉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

      蔡崧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原告葉純佑、陳金獎、戴彰宏、戴暄庭、張美瑤、羅蘭英、劉泊沅、廖菊蘭、彭樑妹、林勝烽、李玉妹、彭語婕、劉福全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含追加部分)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26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63條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陳金獎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聲明請求被告魏詮祐(下稱魏詮祐)應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3萬元本息,及返還不當得利129萬4,000元本息(見本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卷<下稱附民卷>㈠第255頁),嗣經本院刑事庭移來民事庭後,於本院審理中,僅具狀變更聲明請求魏詮祐應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60萬元本息,不當得利則未再請求(見本院卷㈠第283頁),並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僅請求金額60萬元(見本院卷㈡第266頁),顯係撤回上開不當得利部分之請求,魏詮祐於該期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依上開說明,即生視為同意撤回起訴之效力,本院對此撤回起訴之部分,自毋庸加以審判。

二、次按附帶民事訴訟,於第二審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後,其訴之追加、變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之規定為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516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一之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聲明請求如附表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欄」所示被告給付該欄所示金額,嗣經本院刑事庭移來民事庭後,於本院審理中擴張、減縮聲明或追加被告如附表一「訴之擴張、減縮或追加欄」,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就追加被告部分,二者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原來已經進行過之訴訟資料與證據資料亦有於追加之訴繼續使用之可能性及價值,宜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加以審理,藉以一次解決本件紛爭俾符訴訟經濟要求,且對其程序權之保障亦無不利影響,揆之前揭說明,追加之訴與原訴間之基礎事實即屬同一,依上開規定,在程序上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略以:

㈠魏詮祐、被告胡繼堯、胡鈺郎、鍾添景(下稱胡繼堯、胡鈺郎、鍾添景)共四人於100年12月1日共同研議在桃園市○○區○○○路00號17樓成立賀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賀田公司),並於同月14日完成設立登記,登記五位股東,由胡繼堯擔任董事長,魏詮祐、被告李佳蓉(魏詮祐之配偶,下稱李佳蓉)、鍾添景及被告莊玉玲(胡鈺郎之配偶,下稱莊玉玲)擔任董事(上開被告6人合稱被告等人),並由擔任總經理之魏詮祐實際負責營運及推行相關業務,嗣於101年3月30日變更董事長為魏詮祐,李佳蓉、莊玉玲擔任董事,胡繼堯、鍾添景則辦理退股,僅餘三位股東。

㈡被告等人明知賀田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且非銀行不得經營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且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報酬之收受存款業務,竟自100年12月25日起,基於非法吸收資金之故意,對外宣稱凡加入賀田公司成為契作者,以每契作單位20萬元計算,每週可取得賀田公司提供150包蔬菜,賀田公司再以每包25元價格對外代銷契作者之蔬菜,因此契作者每週可獲得代銷款項3,750元,於80週簽約期間共獲得30萬元,扣除本金後之獲利金額為10萬元,換算投資報酬率高達年息32.5 %(因每位原告加入時間不同,方案內容略有差異),以此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厚利,吸引原告陸續與賀田公司簽訂「蔬菜契作生產合約書」(下稱系爭契作合約),加入成為賀田公司之契作者,並各按認購單位數繳付契作合約金。

㈢詎原告僅領得數期代銷款項後,賀田公司於101年10、11月間遭檢舉違反銀行法禁止非法吸收資金規定,且賀田公司實際上根本無生產足以履行合約蔬菜數量之能力,銷售紀錄不明確,公司土地及廠房有不正常之處分,兩造業經多次協商,乃自同年10月間起陸續簽訂「賀田植物工場解約協議書」(下稱系爭解約協議書),復自102年1月15日起陸續再簽訂「解約還款協議書」(下稱系爭還款協議書),協議分7期發還契作合約金及加發補償金額,惟自第2期起即未按約履行迄今,甚至以賀田公司日後可上市、上櫃為由,誘導說服部分原告將契作合約金轉換為賀田公司股份並發給股票。

㈣上開被告等人非法吸金,稱可獲得高額報酬之行為,致原告遭受重大損害,自應由被告等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如附表二所示被告,給付如附表二「訴之聲明」欄所載之金額。

四、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而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應不得附帶民事訴訟。又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其請求之範圍,應依民法之規定,故附帶民事訴訟必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之。本院26年鄂附字第22號著有判例。相對人違反銀行法之行為,縱有其事,係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特許之制度,而非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抗告人亦非因相對人犯銀行法之罪而受損害之人,依前開判例要旨,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賠償,自非合法,從而原法院駁回其追加之訴,部分理由雖有不當,但結果相同,仍應予維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43號、80年度台抗字第240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依刑事訴訟為判斷,原告倘所受之損害,非因被告犯罪而直接發生者,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且無從補正。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無從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魏詮祐違反銀行法刑事案件審理中,對被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觀諸上開刑事判決,僅認定魏詮祐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因而處以徒刑,如附表一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中,則始追加如附表一所示部分被告為共同被告。而魏詮祐個人(非負責人身分)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部分既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法證明犯罪事實而為無罪在案(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則原告即非因魏詮祐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而受損害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除經原告聲請外,應予判決駁回,本院刑事庭逕將該部分移送本庭,於法已有未合。至其餘被告並無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犯罪事實,原告即無因而受損害之可能,況原告主張被告等人違反銀行法規定,縱有其事,其所保護為國家社會公法益,並非個人私權法益,揆諸前開裁判意旨,本件原告並非被告等人犯罪行為之直接被害人,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如附表二所示賠償或連帶賠償部分,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給付除附表一追加部分外之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另原告葉純佑、陳金獎、戴彰宏、戴暄庭、張美瑤、羅蘭英、劉泊沅、廖菊蘭、彭樑妹、林勝烽、李玉妹、彭語婕、劉福全如附表一追加部分,同上開理由,亦不合法,亦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及原告葉純佑、陳金獎、戴彰宏、戴暄庭、張美瑤、羅蘭英、劉泊沅、廖菊蘭、彭樑妹、林勝烽、李玉妹、彭語婕、劉福全追加之訴,均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附表一:訴之擴張、減縮部分:(金額單位:新臺幣)┌─┬────┬──────────────┬──────────────┐│編│原 告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訴 訟 │訴之擴張、減縮或追加 ││ │ ├───┬──────────┼───┬──────────┤│號│ │被告 │ 請求金額 │ 被告 │ 請求金額 │├─┼────┼───┼──────────┼───┼──────────┤│03│謝麗櫻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元││ │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減縮聲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明) │ │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 │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 │ │ │附民卷㈠第15頁)。 │ │本院卷㈠第227頁背面 ││ │ │ │ │ │)。 ││ │ │ │ ├───┼──────────┤│ │ │ │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19萬9,││ │ │ │ │ │960元,及自起訴狀繕 ││ │ │ │ │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 │ │ │ │息(見本院卷㈡第266 ││ │ │ │ │ │頁背面)。 │├─┼────┼───┼──────────┼───┼──────────┤│09│梁美媛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0,│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8,0││ │ │ │050元,及自起訴狀繕 │ │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減縮聲 │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明) │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息(見附民卷㈠第48頁│ │(見本院卷㈠第267頁 ││ │ │ │)。 │ │正面)。 │├─┼────┼───┼──────────┼───┼──────────┤│20│葉純佑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 │(擴張聲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明)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 │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 │ │ │附民卷㈠第255頁)。 │ │本院卷㈠第277頁)。 │├─┼────┼───┼──────────┼───┼──────────┤│21│陳金獎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 │(擴張聲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明)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 │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 │ │ │附民卷㈠第255頁)。 │ │本院卷㈠第283頁)。 │├─┼────┼───┼──────────┼───┼──────────┤│29│戴彰宏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戴彰│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 ││ │ │ │宏、戴暄庭)180萬元 │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減縮聲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明、追加│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 │ │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 │見本院卷㈠第286頁) ││ │ │ │附民卷㈡第1頁)。 │ │。 ││ │ │ │ ├───┼──────────┤│ │ │ │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128萬1││ │ │ │ │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 │ │ │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 │ │ │ │息(見本院卷㈡第251 ││ │ │ │ │ │頁)。 ││ │ │ │ ├───┼──────────┤│ │ │ │ │魏詮祐│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 │ │ │ │李佳蓉│8萬1,000元,及自102 ││ │ │ │ │胡鈺郎│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 │ │ │ │息(見本院卷㈡第320 ││ │ │ │ │ │頁背面、第321頁背面 ││ │ │ │ │ │)。 │├─┼────┼───┼──────────┼───┼──────────┤│30│戴暄庭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戴彰│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140萬 ││ │(減縮聲 │ │宏、戴暄庭)180萬元 │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明、追加│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被告)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 │見本院卷㈠第290頁) ││ │ │ │附民卷㈡第1頁)。 │ │。 ││ │ │ │ ├───┼──────────┤│ │ │ │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8,││ │ │ │ │ │325元,及自起訴狀繕 ││ │ │ │ │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 │ │ │ │息(見本院卷㈡第256 ││ │ │ │ │ │頁)。 ││ │ │ │ ├───┼──────────┤│ │ │ │ │魏詮祐│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1││ │ │ │ │胡鈺郎│萬8,325元,及自102 ││ │ │ │ │李佳蓉│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 │ │ │ │息(見本院卷㈡第320 ││ │ │ │ │ │頁背面、第321頁背面 ││ │ │ │ │ │)。 │├─┼────┼───┼──────────┼───┼──────────┤│35│陳綺姍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1,│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3,││ │(減縮聲 │ │467元,及自起訴狀繕 │ │467元,及自起訴狀繕 ││ │明) │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 │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 │ │息(見附民卷㈡第42頁│ │息(見本院卷㈡第114 ││ │ │ │)。 │ │頁正面)。 │├─┼────┼───┼──────────┼───┼──────────┤│40│張美瑤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400萬 │魏詮祐│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 │(擴張聲 │李佳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李佳蓉│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 │明)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 │ │見附民卷㈡第52頁)。│ │息(見本院卷㈡第115 ││ │ │ │ │ │頁正面)。 │├─┼────┼───┼──────────┼───┼──────────┤│44│羅蘭英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7,│魏詮祐│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 │(擴張聲 │胡繼堯│885元,及自起訴狀繕 │胡繼堯│萬7,885元,及自起訴 ││ │明) │胡鈺郎│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胡鈺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 │鍾添景│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鍾添景│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息(見附民卷㈡第94、│ │之利息(見本院卷㈡第││ │ │ │98頁)。 │ │320頁背面)。 │├─┼────┼───┼──────────┼───┼──────────┤│47│劉泊沅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0,│魏詮祐│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 │(擴張聲 │胡繼堯│050元,及自起訴狀繕 │胡繼堯│萬0,050元,及自起訴 ││ │明、追加│鍾添景│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胡鈺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被告) │莊玉玲│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鍾添景│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息(見附民卷㈡第114 │莊玉玲│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 │ │ │、122、127頁)。 │ │337頁)。 │├─┼────┼───┼──────────┼───┼──────────┤│48│廖菊蘭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3,│魏詮祐│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 │(擴張聲 │胡繼堯│500元,及自起訴狀繕 │胡繼堯│萬3,500元,及自起訴 ││ │明) │鍾添景│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鍾添景│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 │莊玉玲│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莊玉玲│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息(見附民卷㈡第120 │ │之利息(見本院卷㈡第││ │ │ │、122、127頁)。 │ │320頁背面)。 │├─┼────┼───┼──────────┼───┼──────────┤│50│彭樑妹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9,│魏詮祐│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 │(擴張聲 │胡繼堯│940元,及自起訴狀繕 │胡繼堯│萬9,940元,及自起訴 ││ │明、追加│鍾添景│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胡鈺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被告) │莊玉玲│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鍾添景│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息(見附民卷㈡第122 │莊玉玲│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 │ │ │、127、135頁)。 │ │337頁)。 │├─┼────┼───┼──────────┼───┼──────────┤│51│林勝烽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62萬4,│魏詮祐│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 │(擴張聲 │胡繼堯│640元,及自起訴狀繕 │胡繼堯│萬9,940元,及自起訴 ││ │明、追加│鍾添景│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胡鈺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被告) │莊玉玲│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鍾添景│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息(見附民卷㈡第139 │莊玉玲│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 │ │ │頁)。 │ │337頁)。 │├─┼────┼───┼──────────┼───┼──────────┤│52│李玉妹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61萬9,│魏詮祐│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1││ │(擴張聲 │胡繼堯│050元,及自起訴狀繕 │胡繼堯│萬9,050元,及自起訴 ││ │明、追加│鍾添景│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胡鈺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被告) │莊玉玲│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鍾添景│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息(見附民卷㈡第143 │莊玉玲│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 │ │ │頁)。 │ │337頁)。 │├─┼────┼───┼──────────┼───┼──────────┤│53│彭語婕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66萬0,│魏詮祐│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6││ │(擴張聲 │胡繼堯│620元,及自起訴狀繕 │胡繼堯│萬0,620元,及自起訴 ││ │明、追加│鍾添景│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胡鈺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被告) │莊玉玲│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鍾添景│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息(見附民卷㈡第130 │莊玉玲│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 │ │ │頁)。 │ │337頁)。 │├─┼────┼───┼──────────┼───┼──────────┤│54│劉福全 │魏詮祐│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0,│魏詮祐│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 │(擴張聲 │胡繼堯│050元,及自起訴狀繕 │胡繼堯│萬0,050元,及自起訴 ││ │明、追加│鍾添景│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胡鈺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被告) │莊玉玲│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鍾添景│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息(見附民卷㈡第147 │莊玉玲│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 │ │ │頁)。 │ │337頁)。 │└─┴────┴───┴──────────┴───┴──────────┘附表二:(金額單位:新臺幣)┌─┬────┬───┬────────────┐│編│原 告 │被告 │訴 之 聲 明 ││號│ │ │ │├─┼────┼───┼────────────┤│01│蘇金祿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 ││ │ │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 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02│蘇余玉蘭│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元 ││ │ │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 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03│謝桂櫻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元,││ │ │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 │ 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04│謝麗櫻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9萬9,96││ │ │ │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05│林琇珠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63萬5,30││ │ │ │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06│傅國智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99萬2,08││ │ │ │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07│謝秋菊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28萬7,45││ │ │ │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08│黃秋華 │魏詮祐│(未具體表明起訴金額) │├─┼────┼───┼────────────┤│09│梁美媛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8,050││ │ │ │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0│詹千慧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6,00││ │ │ │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1│邱尤美鄉│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74萬4,93││ │ │ │ 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12│邱新揚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7萬元,││ │ │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 │ 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3│黃亦陞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37萬元,││ │ │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 │ 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14│黃采渝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6,30││ │ │ │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5│林春鳳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6,331││ │ │ │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16│吳春娥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2,17││ │ │ │ 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7│葉秀慧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68萬3,74││ │ │ │ 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18│黃正騰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58萬1,45││ │ │ │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19│黃莉華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0,05││ │ │ │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20│葉純佑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 │ │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 │ 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21│陳金獎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 │ │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 │ 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22│林秀琴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 │ │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 │ 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23│李美鴻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 │李佳蓉│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 │ 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24│劉元慶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2,50││ │ │李佳蓉│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25│劉文正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5,00││ │ │李佳蓉│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 │├─┼────┼───┼────────────┤│26│陳素英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31萬8,1││ │ │李佳蓉│ 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27│向玉昭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33萬8,85││ │ │李佳蓉│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28│劉明雄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4,94││ │ │胡繼堯│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胡鈺郎│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鍾添景│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29│戴彰宏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28萬1,0││ │ │ │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30│戴暄庭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8,32││ │ │ │ 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31│林紫璇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 │ │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 │ 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32│陳廉芳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 │ │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 │ 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33│林傑鎮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元 ││ │ │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 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34│林蓉新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 │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 │ 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35│陳綺姍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3,46││ │ │ │ 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36│嚴慧萍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1,46││ │ │ │ 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37│李泳銘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1,46││ │ │ │ 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8│李水生 │已撤回│ │├─┼────┼───┼────────────┤│39│李嚴梅馨│已撤回│ │├─┼────┼───┼────────────┤│40│張美瑤 │魏詮祐│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0 ││ │ │李佳蓉│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41│舒宗渭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 │李佳蓉│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 │ 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42│舒映堯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 │李佳蓉│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 │ 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3│許燕茸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 │李佳蓉│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 │ 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44│羅蘭英 │魏詮祐│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 │ │胡繼堯│ 7,885元,及自起訴狀繕 ││ │ │胡鈺郎│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45│黃世強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6,30││ │ │胡繼堯│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胡鈺郎│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46│吳囿陞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68萬2,14││ │ │胡繼堯│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鍾添景│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莊玉玲│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47│劉泊沅 │魏詮祐│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萬││ │ │胡繼堯│ 0,050元,及自起訴狀繕 ││ │ │胡鈺郎│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鍾添景│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莊玉玲│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48│廖菊蘭 │魏詮祐│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萬││ │ │胡繼堯│ 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 ││ │ │鍾添景│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莊玉玲│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49│馮月娥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1,19││ │ │胡繼堯│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鍾添景│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莊玉玲│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50│彭樑妹 │魏詮祐│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萬││ │ │胡繼堯│ 9,940元,及自起訴狀繕 ││ │ │胡鈺郎│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鍾添景│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莊玉玲│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51│林勝烽 │魏詮祐│1.被告應給付原告62萬4,64││ │ │胡繼堯│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胡鈺郎│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鍾添景│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莊玉玲│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52│李玉妹 │魏詮祐│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1萬││ │ │胡繼堯│ 9,050元,及自起訴狀繕 ││ │ │胡鈺郎│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鍾添景│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莊玉玲│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53│彭語婕 │魏詮祐│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6萬││ │ │胡繼堯│ 0,620元,及自起訴狀繕 ││ │ │胡鈺郎│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鍾添景│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莊玉玲│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54│劉福全 │魏詮祐│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萬││ │ │胡繼堯│ 0,050元,及自起訴狀繕 ││ │ │胡鈺郎│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鍾添景│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莊玉玲│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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