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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54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李媛媛陳婷玉林翠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54號

上訴人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商司迪康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萬9,540元,復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5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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