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8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83號
- 上訴人
- 劉冠麟
- 訴訟代理人
- 許博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新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柒拾伍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上字第58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1,23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1,743元,惟上訴人已向本院繳納45,918元(41,743元﹢4,17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顯有溢繳第三審裁判費之情。是上訴人聲請返還其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4,175元(45,918元–41,743元),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