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57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湯美玉謝永昌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76號

抗告人
李哲源

抗告人因與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

第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且其所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請求。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非因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其訴為不合法,刑事法院原應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民事庭仍應以其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參照)。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目的,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應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43號、103年度台抗字第200號、103年度台抗字第47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游阿昆為相對人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才霸公司)負責人,相對人蘇美華為相對人才霸公司副董事長及臺中辦事處實際負責人,負責與游阿昆聯繫業物之執行事項,相對人王福興為蘇美華配偶,為才霸公司臺中辦事處總監,相對人黃政嘉為才霸公司臺中辦事處業務經理。游阿昆、蘇美華、王福興及黃政嘉均明知才霸公司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以「經銷看盤軟體」之方式,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先後向伊吸收資金新臺幣(下同)25萬元、55萬元後,未久即無法正常給付業務推廣費、紅利或利息等所稱之投資報酬利潤,致伊受有80萬元之損失,伊自屬因刑事被告之犯罪行為而受損害之人。依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05號民事裁定、91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104年度台附字第45號刑事判決意旨,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不以直接因犯罪而受損害者為限;銀行法制定之目的,除保護金融秩序外,尚包括存款人權益之保障,難謂非屬保護他人之法律,伊於相對人違反銀行法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等賠償伊之損害,合法有據。原法院以伊非相對人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駁回伊之起訴,應有未洽,爰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係於原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30號違反銀行法刑事案件審理中,以前揭事由對相對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而經原法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原法院民事庭審理,惟依前揭說明,相對人雖因違反銀行法而遭判決有罪,抗告人仍非因上開犯罪致個人私權遭侵害之直接被害人,其縱受有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法院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雖其誤將該訴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民事庭仍應以抗告人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抗告人雖舉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05號民事裁定、91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104年度台附字第45號刑事判決意旨,主張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不以直接因犯罪而受損害者為限;銀行法制定之目的,除保護金融秩序外,尚包括存款人權益之保障,難謂非屬保護他人之法律云云。惟相對人是否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係抗告人得否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之問題,要與其得否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屬二事,而因銀行法犯罪受損害之存款人,屬間接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如前述,是抗告人以銀行法亦屬保護他人之法律乙節,執為其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理由,尚非可採。至於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05號民事裁定,係就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圖利罪所為之闡述;同法院104年度台附字第45號刑事判決,則係就原審法院疏未審酌公平交易法犯罪之競合,即逕依銀行法之犯罪部分駁回受害人之附帶民事訴訟為指摘,既非就銀行法犯罪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闡述,自難於本件予以援用。是本件抗告人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被害人,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定之要件不合,原法院刑事庭誤將其訴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予以駁回,併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57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