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5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秀貞邱景芬林哲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上字第54號

上訴人
楊正祜

      黃柏傑

      楊恩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0日本院107 年度重勞上字第5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肆萬肆仟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參拾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亦規定甚明。另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97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本院107 年度重勞上字第5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楊正祜、楊恩賜、黃柏傑分別於60年10月6 日、69年12月14日、62年9 月2 日生(本院卷二第61、65、69頁),其等請求確認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命被上訴人自105 年10月21日起分別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0萬元、5 萬600 元、4 萬5,600 元,距其等65歲退休已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均為2,354 萬4,000 元〔計算式:(100,000 元+50,600元+45,600元)×12個月×10年=23,544,000元〕,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即以2,354 萬4,000 元定之,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2萬8,860 元。惟本件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之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給付薪資之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則本件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6萬4,430 元〔計算式:328,860 元×(1 -1/ 2)=164,43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品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54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