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758號
- 上訴人
- 陳言維
- 訴訟代理人
- 曾梅齡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筑云
- 被上訴人
- 馮秭菁(原名:馮子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38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原為男女朋友,於民國97年6 月間訂婚,然被上訴人無故悔婚,不告而別。被上訴人於98年初,主動聯繫,自99年5 月5 日起至100年4 月12日止,向伊借款附表一編號1 至12共計新臺幣(下同)48萬2,000 元。嗣被上訴人於100 年4 月間,訛稱至澳大利亞聯邦(下稱澳洲)留學,有國外學費、生活費需要,伊遂匯款附表一編號13至39款項。伊於101 年11月間,獲悉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錢德泰結婚生子,翌年3 月5 日向被上訴人確認,被上訴人改異前詞,另訛稱丈夫苛刻以對,棄子女不顧,婚姻生活慘澹,與訴外人馮玉琳(被上訴人胞妹)另購置其他住處,作離婚後保障,向伊索取房屋頭期款、貸款及婚後生活費,伊再匯款附表一編號40至48款項。故兩造就附表一編號1 至48共計533 萬4,826 元,存在消費借貸關係,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如數返還。被上訴人始終無出國留學、購屋之事,錢德泰家世背景甚佳,被上訴人婚後亦無生活困頓情形,被上訴人就附表一編號13至48共計485 萬2,826 元,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詐欺而得,亦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就附表一編號13至48部分,擇一依消費借貸、侵權行為請求為有利判決。原審判決認上開請求就附表一編號41、45共計60萬元之侵權行為請求為有理由,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60萬元本息,為上訴人部分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原審判命其給付附表一編號41、45部分,未聲明不服,不在本件審理範圍)。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734,826 元及自106 年2 月18日訴之聲明變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抗辯略以:兩造於97年間解除婚約,惟自98年起仍持續交往,附表一全數款項均係上訴人於兩造交往期間,基於情誼照料伊生活之贈與,兩造無消費借貸關係。伊因與前配偶錢德泰交往後不慎懷孕,於101年8 月10日、102 年10月18日陸續產子,妊娠期間不知如何向上訴人解釋,始謊稱出國留學,並無詐欺上訴人意思。況上訴人知悉伊結婚生子後,並無不悅,對伊子女至為關愛,持續供應伊生活所需,自無陷於錯誤或受詐欺之情。另購屋款項部分,亦屬上訴人基於兩人情誼之贈與,並無詐欺情形。另上訴人至遲於102 年3 月5 日,即知伊未至澳洲留學,迄至105 年8 月12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就附表一編號13至39款項之侵權行為請求權,應已罹於時效,被上訴人可拒絕給付等語。答辯聲明:(一)上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55 頁):
(一)上訴人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匯付編號1 至48款項與被上訴人。
(二)被上訴人於102 年1 月8 日與錢德泰結婚,於101 年8 月10日、102 年10月18日兩次產子,105 年3 月25日離婚。被上訴人未曾至澳洲留學,亦未購置房產。
四、上訴人主張兩造就附表一編號1 至40、42至44、46至48款項(下稱系爭款項)存在消費借貸契約,另編號13至40、42至44、46至48款項(下稱訟爭款項)係遭被上訴人詐欺而得,惟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敘如下:
(一)上訴人以民法第478 條規定、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為無理由:
⒈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而交付金錢之原因繁多,故消費借貸除應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070號判決參照)。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係因消費借貸關係給付系爭款項,依首開說明,應由上訴人就兩造就系爭款項存在消費借貸意思表示合致等節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上訴人以附表二、三對話譯文及上訴人於另案偵查中陳述,佐證兩造間就系爭款項存在消費借貸契約(見本院卷第125 至126 頁),然附表二編號1 至33部分並無任何LINE對話紀錄,編號34至40、42至44、46至48部分LINE對話,僅可徵雙方有談論匯款金額,謂係學費、生活費、買包包費用、保費、房貸費用、卡費等用途,無任何關於消費借貸、利率、清償期等討論內容,自難論雙方就前開款項之匯付存在消費借貸契約。至兩造於附表三對話譯文中討論「還款」事宜,上訴人並非本於消費借貸關係催討還款,被上訴人亦無承認該等款項係出於消費借貸關係而受領,自無從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而上訴人提出自己於另案偵查中陳述(見本院卷第111 至119 頁)佐證兩造存在消費借貸真意,惟該等說詞法既係上訴人主觀片面之言,自非客觀公允,無法作為本件消費借貸事實佐證證據。
⒊從而,上訴人前開舉證難認兩造間就附表一編號1 至40、42至44、46至48款項存在消費借貸契約,上訴人依民法第478 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如數返還系爭款項,應無理由。
(二)上訴人就附表一編號13至39款項之侵權行為請求,因被上訴人行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應認無理由:
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97 條第1 項、第128 條前段、第1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雙方均不爭執被上訴人係因懷孕生子,謊稱至澳洲留學隱瞞上訴人,上訴人主張為此匯付款項,係受被上訴人詐欺而為,然觀以兩造於附表二編號40、102 年3 月5日之對話內容,可知上訴人彼時已親見被上訴人傳送之小孩照片,於斯時已知被上訴人前均係虛構留學,隱瞞懷孕生子之事,索取附表一編號13至39款項等詐欺行為,卻遲至105 年8 月12日始為本件侵權行為請求,有起訴狀上原法院收狀戳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 頁),侵權行為請求權應已逾2 年時效,被上訴人拒絕給付,自屬有據,則上訴人此部分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為無理由。
⒊至上訴人主張其係自訴外人陳明郎處輾轉知悉被上訴人未至澳洲求學,依陳明郎另案偵查中證言,可知上訴人應係於104 年農曆年左右,始知被上訴人並未出國留學之事,故就附表一編號34至39所示款項,無罹於時效云云。然查,上訴人於104 年9 月6 日對被上訴人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於105 年8 月12日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均主張其係於103年間某日,經人輾轉告知被上訴人除早已結婚,分別於101 年8 月、102 年10月懷孕生子外,甚至始終根本未至澳洲留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9256號卷第3 頁、原審卷一第3 頁),上訴人更於106 年4 月26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在103 年農曆年後,透過朋友知道她沒有出國,朋友說她懷孕生子,我才跟被上訴人確認她是否嫁人懷孕生子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調偵字卷第1033號卷〈下稱調偵字卷〉第154 頁),顯見依上訴人就自身受騙印象,應係在知悉被上訴人結婚懷孕生子之時,同時知悉被上訴人實際未至澳洲留學之事,且在知情後,隨即向被上訴人確認是否嫁人懷孕生子。復比照兩造於附表二編號34至39(即101 年7 月25日至102 年3 月4 日間)及編號40至48(即同年月5 日至9 月13日間)兩段LINE對話內容,可見被上訴人於102 年3 月5 日前有多次敘及唸書、上課、打工,確實致上訴人誤認被上訴人身處澳洲求學,然兩造於該日之後,話題迥異,已全無上課、唸書等內容,儘就被上訴人之小孩、丈夫、要求上訴人幫忙房貸、購置家具費用等話題為討論,是綜以前開上訴人受騙印象及兩造於102 年3 月5 日時點前後之話題轉換,堪認上訴人於102 年3 月5 日一併知悉被上訴人結婚懷孕生子及虛構赴澳洲留學二事。至上訴人後於106 年6 月5 日偵訊中改謂:係於104農曆年前後,始自陳明郎處獲悉被上訴人沒有出國(見調偵字卷第186頁背面),及陳明郎於同月29日,以證人身分在偵查中結稱:因104年協助處理兩造間畫作糾紛,上訴人有提到被上訴人先前出國留學,我當時反應是覺得不可能,因為我還有參加被上訴人大兒子的滿月酒,所以認為被上訴人沒有出國等語(見調偵字卷第202 頁),均與上訴人提起民刑事訴訟最初陳述、上訴人主觀受騙印象、兩造對話彰顯之上訴人認知情形有別,均無從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
(三)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附表一編號40、42至44、46至48共計30萬5,000元,為有理由:
⒈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背於善良風俗,係指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判決參照)。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附表一編號40、42至44、46至48款項,係訛稱丈夫苛刻以對,棄小孩與其不顧,婚姻生活慘澹,與伊妹馮玉琳另購置房產作離婚保障等節,索取房屋頭期款、貸款及生活費。審以附表二下開對話內容:「我跟我妹要在汐止購買小套房(編號40)」、「我已經先把五萬美金跟你給的60通通先付房子,剩下等你給我的就是我養小孩的生活費了。…之前你每月給我一點點就剛好可以付寶寶的,連看醫生都我付耶,那你這月可以先給我一萬五嗎?我錢全給房子不夠養寶寶。(編號42)」、「黑豬早!月中嚕~剩下的20萬房貸有空再轉給我,不然下個月初我又要繳一萬房貸還要生活費很吃緊。…那房貸就盡快麻煩你嚕~不然一直跟你要生活費補貼房貸,也對你過意不去。(編號43」) 、「再兩個禮拜就月初嚕~我滴剩下房貸麻煩你了! …黑豬早!月底嚕~這月房貸跟生活費麻煩你了~(編號44)」、「月初嚕~生活費三萬就麻煩你了~ …你給我的我都偷偷繳自己房貸跟存萬一小孩以後要補習的費用。(編號46)」、「嗚~你真的要結婚嚕,那下月初就給我最後一次就好,因為我每月還有房貸壓力很大,不過我想等兩年後賣掉希望會漲!…以後我就自己繳自己負責!…黑豬早!八月是我兒子生日又是父親節,我還有房貸要繳,也是你最後一次給我生活費了,那月初就麻煩你匯給我八萬當好彩頭,我過一年或兩年房子有漲我就想賣掉賺點錢,因為後面的連本帶利我可能就還不出來,所以你快保佑我滴房子會漲。…(編號47)」、「黑豬最近好嗎?因為房貸跟卡費這月有點吃緊想跟你預支2 萬就好!我打算年底就把房子賣了~因為壓力太大扣掉利息剛好小小賺而已。(編號48)」,可知上訴人就附表一編號40、42至44、46至48等匯款,係因被上訴人誆稱欲與伊妹在汐止購房,以繳納「房貸」為由,督促上訴人儘速匯款「生活費」,稱以「生活費」補貼「房貸」,甚謊稱房貸壓力很大,欲待1 年或2 年後房子增值後賣房,甚要求上訴人保佑房子增值,被上訴人不爭執伊實際上並無購置房產(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㈡),卻故意以前開事由提供錯誤訊息,欺瞞上訴人儘速匯款,致上訴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受有上述共計30萬5,000元損失,應論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理。至被上訴人辯稱此等款項均係兩造交往之贈與,惟被上訴人索款事由,既非單純以雙方交往、生活照顧為由,要求上訴人贈與,此等羅織購置房產假象,塑造自身受房貸及生活窘迫形象,造成上訴人心理壓力,而儘速匯付,自當屬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而施以詐術,被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並無可取。
⒊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附表一編號40、42至44、46至48款項,為有理由。
五、綜上,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附表一編號40、42至44、46至48共計30萬5,000 元,及自106 年2 月18日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6 月17日(見原審卷一第281 頁背面)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駁回上訴人之訴,容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本判決所命被上訴人給付金額未逾150 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於本判決宣示後即已確定,無准上訴人假執行聲請之必要,原審就此部分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二致,仍應予維持。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駁回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附表一(上訴人確認之請求權基礎與原因事實;民國/新臺幣):
附表二(匯款相關LINE對話紀錄;民國/新臺幣):
附表三(兩造間錄音對話譯文):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上訴人主張之請求權基礎 上訴人主張之原因事實 1 99年5 月5 日 1 萬元 民法第478 條 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商借款項救急。 2 99年7 月21日 1 萬元 民法第478 條 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商借款項救急。 3 99年8 月2 日 1 萬5,000 元 民法第478 條 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商借款項救急。 4 99年8 月3 日 1 萬5,000 元 民法第478 條 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商借款項救急。 5 99年8 月6 日 2 萬元 民法第478 條 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商借款項救急。 6 99年9 月6 日 2 萬元 民法第478 條 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商借款項救急。 7 99年11月26日 1 萬元 民法第478 條 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商借款項救急。 8 99年12月9 日 1 萬2,000 元 民法第478 條 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商借款項救急。 9 100 年1 月11日 1 萬5,000 元 民法第478 條 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商借款項救急。 10 100 年1 月19日 30萬元 民法第478 條 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商借款項救急。 11 100 年4 月6 日 3 萬元 民法第478 條 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商借款項救急。 12 100 年4 月12日 2 萬5,000 元 民法第478 條 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商借款項救急。 13 100 年4 月29日 121 萬元 民法第478條、第184條第1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14 100 年5 月11日 1 萬5,000 元 民法第478條、第184條第1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15 100 年6 月2 日 5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16 100 年6 月24日 5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17 100 年7 月29日 5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18 100 年9 月2 日 4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19 100 年10月3 日 5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20 100 年11月2 日 5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21 100 年12月2 日 5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22 101 年1 月2 日 3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23 101 年1 月3 日 2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24 101 年2 月3 日 3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25 101 年2 月20日 10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26 101 年3 月2 日 5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27 101 年3 月15日 6 萬6,000 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28 101 年3 月23日 149 萬826 元(美金5萬100 元,兩造協議簡化折算149 萬826 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被上訴人甚以該筆款項,偕同其前配偶錢德泰至香港地區投資開戶。 29 101 年4 月3 日 5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30 101 年5 月18日 10萬8,000 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31 101 年6 月8 日 2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32 101 年7 月9 日 6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33 101 年7 月16日 8,000 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34 101 年7 月31日 7 萬5,000 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35 101 年9 月4 日 10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36 101 年9 月14日 8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37 101 年11月1 日 3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38 102 年1 月3 日 3 萬5,000 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39 102 年2 月6 日 3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出國留學為由,向上訴人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 40 102 年3 月6 日 10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生活費。 41 102 年3 月27日 (非本院審理範圍) 40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房貸。 42 102 年4 月10日 1 萬5,000 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生活費。 43 102 年4 月26日 3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生活費。 44 102 年6 月3 日 3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生活費。 45 102 年6 月18日 (非本院審理範圍) 20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房貸。 46 102 年7 月4 日 3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生活費。 47 102 年8 月2 日 8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生活費加房貸。 48 102 年9 月13日 2 萬元 民法第478 條、第184 條第1 項後段 被上訴人以其婚後購屋房貸需求、而其前配偶吝嗇致生活困難,需生活費用等由,以詐欺方式借取款項。本筆款項為生活費。 編號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匯款相關LINE對話紀錄(節錄) 1 99年5 月5 日 1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2 99年7 月21日 1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3 99年8 月2 日 1 萬5,000 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4 99年8 月3 日 1 萬5,000 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5 99年8 月6 日 2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6 99年9 月6 日 2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7 99年11月26日 1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8 99年12月9 日 1 萬2,000 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9 100 年1 月11日 1 萬5,000 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10 100 年1 月19日 30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11 100 年4 月6 日 3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12 100 年4 月12日 2 萬5,000 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13 100 年4 月29日 121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14 100 年5 月11日 1 萬5,000 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15 100 年6 月2 日 5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16 100 年6 月24日 5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17 100 年7 月29日 5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18 100 年9 月2 日 4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19 100 年10月3 日 5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20 100 年11月2 日 5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21 100 年12月2 日 5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22 101 年1 月2 日 3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23 101 年1 月3 日 2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24 101 年2 月3 日 3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25 101 年2 月20日 10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26 101 年3 月2 日 5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27 101 年3 月15日 6 萬6,000 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28 101 年3 月23日 149 萬826 元(美金5萬100 元,兩造協議簡化折算149 萬826 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29 101 年4 月3 日 5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30 101 年5 月18日 10萬8,000 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31 101 年6 月8 日 2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32 101 年7 月9 日 6 萬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33 101 年7 月16日 8,000 元 無相關匯款LINE對話紀錄 34 101 年7 月31日 7 萬5,000 元 (101 年7 月25日)【被上訴人】那你這幾天有空匯75000 給我喔。【上訴人】嗯嗯好的。/他字卷三第84頁 35 101 年9 月4 日 10萬元 (101 年8 月20日至同年月21日)【上訴人】情人節快樂,Sorry ,昨天較晚回妳,想要什麼禮物ㄚ。【被上訴人】那可以買香奈兒包包嗎?【上訴人】早安,當然ㄚ。【被上訴人】那麼好。【上訴人】秀秀妳。看看價格告訴我…(101 年8 月22日)【被上訴人】2.55黑色經典款13萬8 ,我出8000元。33歲了!終於有個包包。【上訴人】了解,那妳先刷卡,9 月初匯款給妳…【被上訴人】謝謝你送的情人節禮物,那這個月我有打工,就給我學費5萬加禮物13萬~下個月學費就繳完了!【上訴人】好的,青仔,情人節大快樂喔,唸書加油。…(101 年8 月23日)【被上訴人】那月初再給一次學費就好~我開始打工了。加這次禮物~13萬加5 萬~18萬。【上訴人】好的。…(101 年8 月28日)【上訴人】唸書辛苦了,青仔,我月初匯10萬,月中再匯8 萬給妳,OK嗎?【被上訴人】可以ㄚ。我要上課嚕,感謝你~ …(101 年9 月4 日)【上訴人】青仔,黑豬哥匯10萬給妳了。…上課辛苦了,好ㄚ,好好保護包包,黑豬愛心。/他字卷三第114 至116 、118 至119 、123 、127 、132 、145 至146 頁 36 101 年9 月14日 8 萬元 (101 年9 月7 日)【上訴人】月中匯包包的8 萬給妳。…(101 年9 月14日)【上訴人】剛匯8 萬給妳了,包包錢錢共18萬全數到齊。【被上訴人】哇~我想說下禮拜再跟你說!你好好。感動大哭。【上訴人】照顧青仔應該的。【被上訴人】超級大感動,給你一萬個擁抱。【上訴人】黑豬看見青仔開心,心裡也開心ㄚ。/他字卷三第159 、178 至181 頁 37 101 年11月1 日 3 萬元 (101 年10月29日)【被上訴人】黑豬早!月初快到了!要給我三萬生活費喔~過年就可以見面嚕。【上訴人】早安,青仔,好的,好。…(101 年11月5 日至同年月9 日)【被上訴人】早,黑豬要記得生活費喔~…【上訴人】早安,好的。…感覺妳要結婚了,氣色很好…找個好男生嫁吧…很多人想娶妳ㄚ,把自己的內心安靜下來,想想最想要什麼。…【上訴人】聽說妳有好男生在照顧妳ㄚ…也該穩定過生活了…我會幫忙妳走出來的,妳的心態也要調整。…(101 年11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被上訴人】那這月滴生活費三萬要提早給我~你回來(上訴人自同年月26日至同年12月10日赴美旅遊)都月中了,聽說房價有漲耶~你賺一波了,快分紅,哈哈。【上訴人】哈哈。…【上訴人】哈哈,午安,匯款給妳了。/他字卷三第273 至274 、295 至306 、310 至313 頁、卷四第32、 37、39頁 38 102 年1 月3 日 3 萬5,000 元 (102 年1 月1 日)【被上訴人】月初了~明天上班再轉我滴生活費3 萬給我!今年的保費你再幫我繳最後一次就好~我以後自己繳!因為老是麻煩你我很拍謝~轉眼間我也快34歲嚕~該長大了。【上訴人】好的,沒問題。…快去嫁人吧。…(102 年1 月3 日)【被上訴人】一月份滴,那就多5000~三萬五。【上訴人】青仔,新年快樂,35000 元剛匯款到妳合庫帳號了。【被上訴人】哇~謝謝!長腿黑豬。【上訴人】希望妳可以愈來愈好,過得好黑豬也很開心。/他字卷四第83至85、89至91頁 39 102 年2 月6 日 3 萬元 (102 年1 月28日)【被上訴人】早,2 /14要跟我過嗎?這月我要包紅包給我爸爸,他好可憐~馬英九把18ㄆㄚ%刪掉剩8 %@@~所以這月就給我6 萬生活費讓我好過年~下次不投馬英九了…【上訴人】早安,新年快樂,是ㄚ,妳爸爸的福利被刪減了,恩恩,好的,月初給妳生活費。…(102 年2 月6 日)【上訴人】另外的3 萬剛匯款過去了,衣服穿暖和些。…(102 年2 月9 日)【被上訴人】新年快樂喔,紅包勒?嘻嘻。【上訴人】新年快樂,已經在帳戶裡了ㄚ。/他字卷四第112 至114 、126 、136 頁 40 102 年3 月6 日 10萬元 (102 年2 月26日)【被上訴人】那我這月生日你要送我啥,嘿嘿,我跟我妹要在汐止買小套房,以後老了還有一點財產,嗚嗚。【上訴人】妳男朋友送妳禮物就很多了…黑豬是友情贊助,…妳應該要滿足。…【被上訴人】那加上保費~這個月就給我8 萬!以後保險我自己繳。【上訴人】好的。【被上訴人】感謝,長腿黑豬。【上訴人】不客氣。…(102 年3 月4 日)【被上訴人】有空再轉給我喔,保費。【上訴人】好的,這2 天轉給妳。晚安。…(102 年3 月5 日)【上訴人】告訴妳上次要說的消息:黑豬的感情又被傷害了一次,有男朋友的女生劈腿和黑豬在一起,現在事情被發現了,黑豬成了受害者!人生實在是太諷刺了。青仔,妳要好好把握住現在的幸福,和妳男朋友定下來好好生活。【被上訴人】哇,誰那麼大膽傷害你,揍他,但是你條件很好,他應該會選你ㄚ。【上訴人】可以跟妳講電話嗎。…(經過31分鐘)…【被上訴人】(傳送小孩照片)那你這月給我十萬好了~【上訴人】小朋友好可愛ㄚ,好的,匯款10萬給妳,黑豬也想要當爸爸了,小朋友叫什麼名字ㄚ。【被上訴人】(傳送小孩照片)Ethan,像我ㄚ,當然可愛。…【上訴人】青仔也是,好好以孩子和丈夫為重。【被上訴人】噗~希望可以,他很小氣,常為錢吵架,我自己都已經做最壞打算帶小孩搬去跟你住,哈哈。【上訴人】黑豬是非常歡迎青仔的,努力維持好家庭關係,必要時黑豬會幫忙的。…(102 年3 月6 日)【上訴人】剛匯款10萬元到妳的銀行帳戶了,好好生活喔。【被上訴人】(傳送小孩照片)正在帶小孩去學爬。/他字卷四第164 至168 、174 至180 、183 至185 、188 至189 頁 41 102 年3 月27日 (非本院審理範圍) 40萬元 (102 年3 月12日)【被上訴人】我妹妹存了100 多,我想拿100 出來,剩下50變成以後還每月的利息費用,其它你幫我出一點當我生日禮物,以後你也買南港ㄚ當鄰居,聽說無雙是南港的帝寶。【上訴人】好的,完成青仔的心願。妳的老公也會幫忙吧?【被上訴人】他~才不會!我們連房子都租的,他連我爸要求要請客擺桌他都不想,所以沒拍婚紗照也沒宴客,他自己都還有貸款,所以小孩有時衣服錢去上課都我出錢,我連懷孕生小孩吃補品都自己花錢,所以我才有最壞打算自己投資買房萬一以後怎樣我還有依靠。【上訴人】青仔ㄚ,要往好處想,夫妻之間要好好溝通,有困難要同心協力一起度過,在老公面前要稱讚撒嬌,儘可能的和平相處,千萬別提到黑豬喔。妳有困難黑豬會盡心幫忙的。…(102 年3 月15日)【被上訴人】我只是先付訂金,房子還沒勒,接下來的20年貸款才慘,80是不含家電傢俱,你想幫我出80還是100,繳完我都快55歲了。100 是幫我含了,因為我負擔好大,我生日耶,還不祝我生日快樂。【上訴人】生日快樂,剛睡覺了,黑豬最近手頭緊,妳什麼時候需要這筆錢錢?還有妳要買房子的事情要不要和妳老公商量一下?畢竟妳們現在是夫妻,還有黑豬現在在認識滿好的女生,不想讓她擔心,所以過一陣子會較少聯絡妳!黑豬建議青仔:好好和老公維持感情,另外找個時間回去妳前老闆那裡打份工,維持家庭生活所需,這樣對妳和家人比較好。【被上訴人】我一個月內需要,當然不能跟老公說,這是我私房錢。況且我們現在是租的,千萬不能被他知道我有錢。現在還不能工作ㄚ,要帶寶寶,至少要等三歲上幼稚園才能上班,你怎麼又認識好女生,好快喔,我跟屋主說4 /15之前給。我有跟他說贖外幣需要時間,今天是啥日子?【上訴人】壽星生日大快樂,車要送壽星大禮…全身家當都送妳,18大壽,黑豬現在可以湊出50萬幫忙妳,黑豬的現金都用完了,希望青仔可以長大,因為黑豬已經盡心盡力。…【被上訴人】那我真的只能買ikea,可以60萬嗎?【上訴人】可以盡全力到60萬,要好好幫忙青仔,真的很希望妳幸福的。…【被上訴人】那就麻煩你有空匯給我,我這個月內要給屋主交屋,早給他就可以早住進去。【上訴人】恩恩,我明白了,月底前匯入妳帳戶。…(102 年3 月19日)【上訴人】報告最新消息:現在有籌到40萬,要不要先匯款給妳,後面再想辦法。…【被上訴人】好~你先給我!我要轉給屋主,表示誠意。…【上訴人】下星期五以前匯給妳。…(102 年3 月22日)【被上訴人】下禮拜房子的小補助就麻煩你嚕!有機會再約你來坐坐。【上訴人】小小補助啦,希望有幫忙到。…(102 年3 月24日)【被上訴人】房子的錢有空幫我匯喔~我今天訂了ikea櫥具,好看喔。【上訴人】好的,我這星期匯款,恭喜恭喜,好好佈置新家,收到青仔鼓勵,晚安喔。…(102 年3 月26日)【上訴人】我明天匯錢給妳,好好帶小孩,晚安喔,早點休息,今天事情多,明天匯款了。【被上訴人】謝謝~萬分感激。/他字卷四第244 至247 、259 至268 、284 至285 、295 、302 至303 、311 頁 42 102 年4 月10日 1 萬5,000 元 (106 年4 月2 日至同年月3 日)【被上訴人】這個月等你有空再把尾款給我,我已經先把五萬美金跟你給的60通通先付房子!剩下等你給我的就是我養小孩的生活費了。…【上訴人】早安,昨晚早早睡覺,尾款要晚2 ~3 個月才能給妳,現在黑豬缺頭寸,妳們貸款頂著先,妳親愛的老公應該會給妳養小孩的生活費吧?【被上訴人】沒耶!他一個月只給1 萬~包含每天菜錢跟小孩學的東西還有小孩衣服吃的奶粉,根本不夠,所以之前你每月給我一點點就剛好可以付寶寶的,連看醫生都我付耶,那你這月可以先給我一萬五嗎?我錢全給房子不夠養寶寶。【上訴人】好的,我知道了,我準備一下匯款給妳。…(102 年4 月8日)【被上訴人】早,有空記得匯錢給我喔。【上訴人】好,這星期匯款給妳,午安。…(102 年4 月10日)【上訴人】午安,吃飯了嗎,下午匯款到妳帳戶了。/他字卷三第16、18至19、24、28頁 43 102 年4 月26日 3 萬元 (102年4 月16日)【被上訴人】黑豬早!月中嚕~剩下的20萬房貸有空再轉給我,不然下個月初我又要繳一萬房貸還要生活費很吃緊。【上訴人】青仔,早安,黑豬努力一下。…(102 年4 月22日)【被上訴人】那房貸就盡快麻煩你嚕~不然一直跟你要生活費補貼房貸,也對你過意不去。【上訴人】謝謝青仔祝福,黑豬努力儘快完成妳的事情。【被上訴人】那下個月初你再給我一次3 萬生活費,下個月底看你方便給我剩下的20萬,我就不跟你拿了!你要結婚養老婆也需要錢。…(102 年4 月26日)【上訴人】晚安,今天下午轉了3 萬到青仔的銀行帳戶裡了。/他字卷三第35、52至53、57頁 44 102 年6 月3 日 3 萬元 (102 年5 月14日)【被上訴人】再兩個禮拜就月初嚕~我滴剩下房貸麻煩你了!【上訴人】好的。…(102 年5 月28日)【被上訴人】黑豬早!月底嚕~這月房貸跟生活費麻煩你了~23萬!感情順利很替你開心,因為很想看小黑豬(^^)。【上訴人】早安,謝謝青仔的關心,黑豬的感情生活現在穩定發展中,生活費先匯給妳,房貸月中給妳。…(102 年6 月3 日)【被上訴人】月初記得先給我生活費喔。麻煩嚕…【上訴人】生活費已經匯款過去帳戶了。/他字卷三第62、64至66頁 45 102 年6 月18日 (非本院審理範圍) 20萬元 (102 年6 月10日)【被上訴人】黑豬早!快月中嚕~我滴貸款就麻煩你了。【上訴人】青仔,午安,這星期會去匯款給妳。…(102 年6 月13日)【被上訴人】快月中嚕~貸款就麻煩嚕。…【上訴人】好的,下星期一、二匯款。…(102 年6 月18日)【上訴人】早安,今天也是大熱天,剛匯款給妳了,中午就到帳戶。【被上訴人】熱暴。【上訴人】真的很熱。/他字卷三第71、76頁、卷四第313 頁 46 102 年7 月4 日 3 萬元 (102 年7 月1 日)【被上訴人】月初嚕~生活費三萬就麻煩你了~【上訴人】最近和丈夫有和好了嗎?黑豬回到台北了,生活費丈夫有給妳嗎?有想要找工作嗎?【被上訴人】帶小孩很累人!之前有想找工作,但小孩請保母或托嬰也要兩萬多跟我薪水一樣。他現在有房貸,這房子也是租的所以沒給我,你給我的我都偷偷繳自己房貸跟存萬一小孩以後要補習的費用。跟他當然就淡如水ㄚ~他自己也很忙,我自己就忙小孩,重心在小孩,哪像你談戀愛甜蜜耶~…(102 年7 月3 日至同年月4 日)【被上訴人】最愛的黑豬早,我剛餵完牛奶~這月生活費就麻煩你,感恩。【上訴人】早安,好的。…生活費匯款給妳了,好好帶小孩。/他字卷四第320 至322 、324 、326 頁 47 102 年8 月2 日 8 萬元 (102 年7 月13日)【上訴人】青仔,黑豬要告訴妳,現在我有女朋友關係,可能會論及婚嫁,要對她負責及不要造成彼此困擾,所以黑豬不能再和妳聯絡及提供金錢幫助了!很開心和青仔有段緣分,也祝福妳愈來愈順利,家庭美滿幸福!【被上訴人】嗚~你真的要結婚嚕,那下月初就給我最後一次就好,因為我每月還有房貸壓力很大,不過我想等兩年後賣掉希望會漲!恭喜你耶~我知道你一直默默在照顧我但是你也該有新的生活了!恭喜你~由衷的祝福你。謝謝你以前幫我買保險當生日禮物~以後我就自己繳自己負責!有緣分希望能再看你一次,但希望是看到你帶一隻小黑豬出現!那八月初給我五萬就當作最後一次生活費還有我兒子的生日禮物,他今年8/10滿一週歲!你可是他乾爹耶(^^)。晚安喔~準新郎。【上訴人】好的,下月初給妳最後一筆錢錢。…(102 年7 月25日)【被上訴人】黑豬早!八月是我兒子生日又是父親節,我還有房貸要繳,也是你最後一次給我生活費了,那月初就麻煩你匯給我八萬當好彩頭,我過一年或兩年房子有漲我就想賣掉賺點錢,因為後面的連本帶利我可能就還不出來,所以你快保佑我滴房子會漲。…【上訴人】午安,好的,祝福青仔買屋賺錢,身體健康,小朋友順利長大,黑豬也想要結婚生小孩當爸爸。…(102 年8 月1 日至同年月2 日)【被上訴人】黑豬早!這個月初就麻煩你匯最後一次8 萬嚕,希望你一切平安順利!【上訴人】早安,好的。…午安,青仔,剛匯款8 萬過去了。/他字卷四第335 至337、342 至343 、346 至347 頁 48 102 年9 月13日 2 萬元 (102 年9 月11日)【被上訴人】黑豬最近好嗎?因為房貸跟卡費這月有點吃緊想跟你預支2萬就好!我打算年底就把房子賣了~因為壓力太大扣掉利息剛好小小賺而已。【上訴人】青仔好,還沒睡覺ㄚ,好的,我明天匯款給妳…(102 年9 月12日同年月13日)【被上訴人】呼叫黑豬!轉帳了嗎?【上訴人】明天轉帳給妳,今天事情多些。【被上訴人】好滴?感謝。【上訴人】剛匯2 萬給妳了,晚點3 點半到帳。【被上訴人】感謝喔。/他字卷四第355 至356 、361 至362 頁 編號 兩造間錄音對話譯文(節錄) 1 【上訴人】好啦!我跟妳講,妳要去想一下,妳到底要還我多少錢,好不好,誠意一下。【被上訴人】我跟你講過啊,我拿我私房錢就是那麼多,你要跟我要我沒有,因為我最近還要植牙。【上訴人】我跟妳講妳今年錢不夠沒關係,妳可以明年再給我啊,哪有什麼問題,我可以等啊,但是畫家的畫先還嘛!拜託!【被上訴人】我覺得你要…沒有,我覺得你就同時進行,沒有人會偷你的畫好不好,你就簽好之後他馬上就是寫好就把這一票解決。【上訴人】現在重點是…【被上訴人】可以嗎?同時進行,當天同時進行可以嗎?你當天早上簽完,他當天早上就把畫還給你,就是那麼簡單的事情。【上訴人】有個但書啊,妳要還我多少錢妳要先講嘛。【被上訴人】我就跟你講我現在就這麼多,你要叫我再多也沒有了。【上訴人】不然妳可以…【被上訴人】而且我還不會跟我老公講,是你最好不要跟我律師講,不然他們生氣就說那不要簽了。【上訴人】不然妳可以分期還給我嘛?那也可以啊。【被上訴人】我分期只能慢慢還,我沒有那麼多錢啊。【上訴人】對啊妳可以慢慢還,我接受妳慢慢還。【被上訴人】因為你今天是跟我個人,我是因為知道你對我之前很好,我說好,那我在你面子上,還可以好好講話。【上訴人】我跟妳講,這件是要這個恩怨要…【被上訴人】而且我知道,你跟你老婆為了這件事情吵架幹嘛的,這個我都懂。【上訴人】妳明白我的苦處就好啦,對阿,妳也知道阿,那妳是不是要拿出妳的誠意來?【被上訴人】但你也要明白我的苦處,因為我跟你的錢,你千萬不要跟我律師跟我老公講,因為他們知道會很生氣的,因為站在外國人的立場,他覺得你在寫信騷擾別人,別人會跟你打官司,還會跟你要精神賠償費,你懂我意思嗎?為什麼我還要私下給你錢,是我自己掏腰包補錢欸。【上訴人】妳私下給我錢,我可以不跟他們講沒關係,但問題是妳那邊妳覺得妳一次沒辦法給,妳可以分期給我,分期慢慢還也沒關係,對不對?【被上訴人】可以分期慢慢還…那你需要我要給你多少錢,因為我真的也沒有那麼多錢,我最近要植牙,我門牙5 顆都拔掉了。/本院卷一第259 頁 2 【上訴人】那我們私下的話,妳會那個嗎?125 萬妳都會分期還給我嘛?還是妳要先說個數字?【被上訴人】你不是說一些?我怎麼可能還那麼多,在講什麼。【上訴人】不是啦,我的意思是說,我們剛剛講的私底下那個錢啊,我指的是如果妳要私下還的話,妳要先給我一個妳到底可以還多少的總數吧!【被上訴人】我就說…我那天就跟你講啦,說我現在我還要跟我爸…,我還要自己付自己的植牙費20萬,所以說我現在頂多出個8 萬或10萬塊給你,那我單天只能轉3 萬元,我現在才馬上要給你啊。【上訴人】不是,所以妳總額…【被上訴人】你要再多我也沒有了。【上訴人】不是啦,我是說那妳要分期轉給我的話,有個數吧。【被上訴人】那就10萬塊阿。【上訴人】10萬塊有點少欸,可不可以多一點阿?【被上訴人】我是用我的私房錢轉給你的,不然你要拿多少錢啦!【上訴人】好,馮大貴婦,我給妳錢的時候,妳跟我講妳過得不好,我給妳錢的時候我都很阿莎力,對不對?【被上訴人】你給我錢的時候因為你有錢,你本來就有錢,我是真的沒有錢,不然我幹嘛拿我的律師…給你。【上訴人】不是啦,我的意思是…【被上訴人】這是我老公還有其他人都不知道的事情欸。【上訴人】我對妳的態度…【被上訴人】是我自己個人要拿給你欸。【上訴人】我對妳的態度妳要明白阿,阿現在換作是,我只想妳可以用妳的盡力還給我,10萬塊錢真的有點少。…/本院卷一第261頁 3 【上訴人】我跟妳講,剩一半就好好不好,欸拜託,我們做生意還倒虧欸。【被上訴人】那是一兩年前的事情,而且你那時候慢慢一次一次幫我付房租,慢慢給我的,你叫我一次吐出那麼多錢,哪有那麼多錢。【上訴人】我一開始的時候,都是5 、7 、8 萬,妳買房子的時候我就給妳40萬,OK?那我現在只要求妳,可以還我一半,一半大概就是5 、60萬,那看妳要分1 年給還是2 年給還是3 年給,都可以,我沒有強迫妳一定要…【被上訴人】我頂多只能給你…我現在兩個孩子生了,我現在花在他們身上的錢很多,我現在根本沒有那麼多錢,你現在要跟我拿那麼多錢我根本沒有。/本院卷一第26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