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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2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蕭胤瑮許勻睿袁雪華

上訴人
盧黃貞慧(即盧世卿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汶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盧黃貞慧為盧世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等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原上訴人盧世卿於本院判決送達(見本院卷293 頁)後之民國108 年11 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母即上訴人盧黃貞慧,有盧世卿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上訴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24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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