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續字第1號

繼續審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吳麗惠林純如邱蓮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續字第1號

請 求 人 周正忠

相對人
周正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案號: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31號),兩造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在本院成立調解(本院107年度上移調字第687號),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請求駁回。

請求訴訟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對已成立之調解主張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380條第2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甚明。又當事人對於和解請求繼續審判,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自和解成立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準此,當事人以移付調解而成立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者,亦應自調解成立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511號、103年度台抗字第193號、106年度台抗字第64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兩造於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31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時合意移付調解(即本院107年度上移調字第687號),並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在本院成立調解,並作成調解筆錄,請求人於108年1月25日始具狀主張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有民事繼續審判聲請狀本院章戳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頁),顯逾上開30日不變期間,其請求繼續審判,自非合法。又追加被告何黃寶珠、周美玉、周照治、陳炳榮、陳美玲、陳秋萍、陳靜梅、陳林豐、周秀換並非原調解之當事人,自非本件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之當事人。另本件調解係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所成立之調解,上開調解筆錄調解內容第4項「兩造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前均不得執本件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中「和解筆錄」顯屬誤載,將另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之,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續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繼續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