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人
-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係指確定裁判違背法規或現存解釋者而言,當事人自收受裁判正本之送達時,對於裁判理由,有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即可知悉;故計算是否逾30日之不變期間,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無同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再審理由知悉在後之適用(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212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未依規定記載遵守再審不變期間之證據者,不屬同法第121條第1項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之情形,
總會決議㈠參照),即得以其訴(聲請)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
二、查本院民國109年3月13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5號裁定(下稱
民事第六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2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