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70號至175號
- 聲請人
-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事件」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即附表「本院審理案號」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附表所示事件各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事件」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依法各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雖有聲請訴訟救助(如附表「本件訴訟救助案號」),但經本院裁定駁回之。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各事件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院審理案號 本件訴訟救助案號 相對人 原確定事件 1 109年度聲再字第170號 109年度聲字第536號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109年7月27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9號駁回再審裁定(見本院卷第11頁) 2 109年度聲再字第171號 109年度聲字第537號 同上 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8號駁回再審裁定(見本院卷第25頁) 3 109年度聲再字第172號 109年度聲字第538號 同上 109年8月2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0號駁回再審裁定(見本院卷第35頁) 4 109年度聲再字第173號 109年度聲字第539號 同上 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67號駁回異議及訴訟救助裁定(見本院卷第49至50頁) 5 109年度聲再字第174號 109年度聲字第540號 同上 109年9月14日本院109年度再抗字第11號駁回再審裁定(見本院卷第59頁) 6 109年度聲再字第175號 109年度聲字第541號 同上 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67號駁回抗告裁定 (見本院卷第73至74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