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蕭金一
- 被上訴人
- 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宏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香律師
- 被上訴人
- 羅籃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33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0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並非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43條、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嗣在本院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追加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後段、第1146至1148條、第167條第1項、第182條規定(見本院卷第272頁)為請求,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被上訴人羅籃正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伊父親蕭石定於民國62年間以訴外人永裕土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裕公司)名義,向系爭土地地主周輝、周萬功、劉阿順、劉火炎等4人(下稱周輝4人)買受系爭土地,於其上興建惠國市場經營16年,蕭石定於76年12月25日死亡後,蕭石定之代書訴請地主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取得勝訴判決,惟系爭土地於移轉前已由第三人購買並取得所有權。系爭土地本為蕭石定所有,由伊與其他5名兄弟共同繼承,卻遭訴外人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吉祥公司)、陳碧華以通謀虛偽意思登記為被上訴人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聖德科公司)、羅籃正所有,並由大吉祥公司實際占有系爭土地,作為停車場使用,妨害伊對系爭土地可行使之權利等語,爰依土地法第43條、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後段、第1146至1148條、第167條第1項、第182條、刑法第335條、第320條規定及大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聖德科公司則以:伊自100年5月起即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至今已逾10年,上訴人非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不得依民法第767條訴請返還系爭土地。伊並未侵害上訴人之繼承權,亦無上訴人所指通謀虛偽之情事,土地法第43條亦不能據為請求權基礎,上訴人之請求均非有據等語置辯。羅籃正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民事第二十五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03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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